罪犯侯将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015号
罪犯侯将军,男,1980年6月26日生,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以(2009)昌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将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侯将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间,在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吉林市重庆路、乌拉街酒厂院内、昌邑区莲花小区、昌邑区欣昌小区、龙潭区江机住宅9号楼、龙潭区龙华街等多地,该犯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8起,盗窃各种车辆(面包车、捷达车、农用电动三轮车)若干台,所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7086元。该犯系主犯。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八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3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侯将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主犯且盗窃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袁立范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