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伟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2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00306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晓伟,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阳泉市,捕前在吉林省长春市无固定住所。曾因威胁人身安全,于2012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晓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晓伟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冯晓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晓伟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晓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晓伟撤回上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

代理审判员  王 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裴铭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