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6:2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农刑初字第47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甲,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l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新,吉林胡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4)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20时30分许,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拖拉机沿农安县合隆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合隆镇居民孙某甲家门前时,由于观察不周,将前方行人董某甲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同,被告人齐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董某某、郭某某证言;(三)被告人齐某甲供述;(四)勘验、检查笔录;(五)视听资料。并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某甲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20时30分许,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拖拉机沿农安县合隆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合隆镇居民孙某甲家门前时,由于观察不周,将前方行人董某甲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齐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齐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董某甲家属人民币150,00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在庭审中供认。

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齐某甲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齐某甲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此次事故意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齐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此案告破。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董某甲应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齐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董某甲无责任。

5、驾驶人信息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齐某甲经查询无机动车驾驶证。

6、办案说明:证明经查齐某甲驾驶的海山牌拖拉机未在吉林省农安县监理站办理落籍手续。

7、赔偿协议:证明齐某甲开车肇事把孙某甲家大门撞坏,双方达成和解,齐某甲家人同意拿出2 0 0元修门垛,孙某甲不予追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某证言;

2、证人郭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齐某甲供述。

(四)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情况。

(五)视听资料:证明到被告人齐某甲的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齐某甲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庭出示证据:农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及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齐某甲赔偿被害人董某甲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0.00元。双方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被告人齐某甲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齐某甲及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齐某甲在庭审中供认,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其他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本庭认为被告人齐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意见本庭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查被告人齐某甲无前科劣迹,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显春

代理审判员  刘大威、

人民陪审员  于相峰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 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