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民受贿、王木奎介绍贿赂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0007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民,男, 1958年10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农安县社会保险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农安县,捕前住农安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凤涛、王爱伟,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 1956年3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原农安县土产公司主任,户籍地农安县,捕前住农安县。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国民犯受贿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马国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国民及其辩护人朱凤涛、王爱伟,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泉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审 判 员  梁福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瑞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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