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农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洛某某,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系农安县哈拉海镇创业村卫生所护士,住农安县。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车军,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洛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玺
代理审判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于相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