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6:31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刚,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现住长春市绿园区。1999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3月13日因招摇撞骗被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2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刚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21室50分许,被告人杨刚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宽城区新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基隆街交汇处,与靳兵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刚血液乙醇含量为244.51mg/ml.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杨刚当庭供述外,并有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建伟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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