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卫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卫东,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曾于1996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1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卫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丁卫东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用刀将张某某左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丁卫东的供述,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在逃犯罪嫌疑人移交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卫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丁卫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建伟
人民陪审员 尹春洁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