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宋二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40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阳,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宋二强,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八百元,于2009年10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阳、宋二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阳、宋二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阳通过QQ网上聊天与被告人宋二强结识,由宋二强在网上发布贩卖毒品信息。2014年7月14日宋二强与王某某约定在长春市宽城区站前春铁大厦对面建行门前以人民币1 1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2克。20时许宋二强、沈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沈阳身上收缴冰毒1.82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阳、宋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阳、宋二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宋二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属立功,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沈阳、宋二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八条【立功】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二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