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丽华,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身分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公交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武平,北京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 [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丽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丽华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刘丽华隐瞒其已婚经历,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的信任后,姜某某以结婚为目的与其相处。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丽华以婚前需要彩礼为由,在被害人姜某某老家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57元)、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9元),后为脱身又谎称需姜某某同其一起回黑龙江老家见其父母。2013年11月16日6时许,当二人乘火车在本市宽城区长春火车站下车到凯旋路客运站中转时,被告人刘丽华趁被害人姜某某去站内洗漱间洗漱之机,拿起被害人姜某某所带的行李包(内有华为C8812型手机一部、科诺GB980平板电脑一部、东芝C805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50元)离开客运站,并于当日逃回黑龙江省庆安县家中。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刘丽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刘丽华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32706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刘丽华的供述,并有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孟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情况说明、银行查询明细、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照片、结婚证复印件、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丽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丽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丽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能代为其退还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
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