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省博信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4年3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1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博信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的职务之便,采用截留学员报名费的手段,侵占学员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康某某交给吉林省博信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报名费共计人民币208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额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除有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另有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韩丽的陈述,证人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康某某、贺某某的证言,博信驾校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务合同书,吉林省博信驾校专用票据,收条,谅解书,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市场部销售表等证据。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其当庭供述:因为女朋友突发疾病,所以侵占了单位的钱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积极返还全部赃款。对被告人贾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凤利
代理审判员 李丹
人民陪审员 吴微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