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俊志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6:35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俊志,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诉[2013]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俊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俊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牛俊志其家中藏有冰毒59.07克、冰毒片81片(重7.37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两种毒品共计重66.4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俊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指认毒品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侦查实验笔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俊志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俊志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够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执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俊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建伟

审 判 员  姜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越英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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