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迎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6:3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雪迎,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曾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曾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迎犯抢夺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雪迎于2013年12月25日18时许,在本市宽城区九台路与庆丰路交汇处北侧酱骨头饭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手中的电脑背包抢走,包内有ipad2平板电脑一部,现金人民币1000元、LV钱包一个、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抢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被抢物品被丢弃。

另查明,被告人李雪迎于2013年12月18日6时许,在本市宽城区78线站台18号小龙干果批发部内,将被害人王立娟放置在桌上的OPPO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李雪迎的供述,并有被害人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书证到案经过,OPPO手机照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鉴定意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雪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雪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雪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屹红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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