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6:4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晓雨,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于2012年7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3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晓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晓雨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杜晓雨醉酒无证驾驶灰色五菱之光小型汽车沿本市宽城区长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亚泰大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杜晓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0mg/ml。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杜晓雨的当庭供述外,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雨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晓雨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晓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屹红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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