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胜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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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6:4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胜东,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18日由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胜东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胜东于2012年7月份的一天,伙同冷福江、王涛、刘伟、“小孔”、“卢二”、“二乐子”、“二郎”、“老焦子”(以上八人均另案处理)窜至九台市营城加油站对面的富程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院内,窃得玉米8000市斤。经物价部门鉴定:玉米8000市斤价值人民币832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3年5月2日晚,伙同冷福江、刘伟、“卢二”、“二乐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窜至九台市龙家堡镇美食大街宏宇农资化肥站,窃得60袋金龙嘉牌复合肥。经物价部门鉴定:金龙嘉牌复合肥60袋价值人民币810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2月27日晚,伙同冷福江窜至九台市城子街镇刘某某经营的瑞盛农资商店,窃得46袋撒可富牌玉米肥。经物价部门鉴定:撒可富牌玉米肥46袋价值人民币644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2月28日晚,伙同冷福江窜至九台市兴隆镇王某某经营的昌奇农资商店,窃得46袋秋赢牌化肥。经物价部门鉴定:秋赢牌化肥46袋价值人民币598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2月份的一天,伙同冷福江窜至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5组张某甲的养猪场,窃得19袋玉米(每袋120斤)。经物价部门鉴定:玉米2280市斤价值人民币2531元。

被告人曲胜东2014年3月1日晚,伙同冷福江、“卢二”、“二乐子”窜至九台市城子街镇城东村2组张某乙家,窃得26袋玉米(每袋100斤)、玉米面4袋、笨公鸡1只、笨母鸡10只、母鹅3只。经物价部门鉴定:玉米2600市斤价值人民币2886元;玉米面400市斤价值人民币464元;笨公鸡1只价值人民币98元;笨母鸡10只价值人民币600元;母鹅3只价值人民币336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3月12日晚上,伙同冷福江、“小孔”、“卢二”窜至九台市城子街镇崔某某家,窃得吉化肥王牌化肥16袋、翁福牌二铵化肥1袋、大米一袋(50市斤)、玉米7袋(每袋120斤)、公鸡1只、母鸡9只、鸡窝2个、土篮子4个。经物价部门鉴定:吉化肥王牌化肥16袋价值人民币2080元;翁福牌二铵化肥1袋价值人民币150元;大米一袋(50市斤)价值人民币125元;玉米7袋(每袋120斤)价值人民币882元;公鸡1只价值人民币120元;母鸡9只价值人民币396元;鸡窝2个价值人民币10元;土篮子4个价值人民币2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伙同冷福江、“小孔”、“卢二”窜至九台市工农街向阳村驰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院内,窃得烘干的玉米2400市斤。经物价部门鉴定:烘干玉米2400市斤价值人民币2664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伙同冷福江、“老焦子”窜至九台市工农街向阳村奔驰沅贸易有限公司院内,窃得烘干的玉米1600市斤。经物价部门鉴定:烘干玉米1600市斤价值人民币1776元。

被告人曲胜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中有三起盗窃化肥的数量不对,其他六七没有异议。起诉书中的第二起,龙家堡盗窃化肥也就是26、27袋我们四个人就去偷一次;第三起,在城子街我们就偷了20多袋化肥,也就去了一次;第四起我们盗窃一次,也就偷了20多袋化肥;其他六七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胜东于2012年7月份的一天,伙同冷福江、王涛、刘伟、“小孔”、“卢二”、“二乐子”、“二郎”、“老焦子”(以上八人均另案处理)窜至九台市营城加油站对面的富程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院内,窃得玉米8000市斤。经物价部门鉴定:玉米8000市斤价值人民币832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3年5月2日晚,伙同冷福江、刘伟、“卢二”、“二乐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窜至九台市龙家堡镇美食大街宏宇农资化肥站,窃得60袋金龙嘉牌复合肥。经物价部门鉴定:金龙嘉牌复合肥60袋价值人民币810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2月27日晚,伙同冷福江窜至九台市城子街镇刘某某经营的瑞盛农资商店,窃得46袋撒可富牌玉米肥。经物价部门鉴定:撒可富牌玉米肥46袋价值人民币644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2月28日晚,伙同冷福江窜至九台市兴隆镇王某某经营的昌奇农资商店,窃得46袋秋赢牌化肥。经物价部门鉴定:秋赢牌化肥46袋价值人民币598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2月份的一天,伙同冷福江窜至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5组张某甲的养猪场,窃得19袋玉米(每袋120斤)。经物价部门鉴定:玉米2280市斤价值人民币2531元。

被告人曲胜东2014年3月1日晚,伙同冷福江、“卢二”、“二乐子”窜至九台市城子街镇城东村2组张某乙家,窃得26袋玉米(每袋100斤)、玉米面4袋、笨公鸡1只、笨母鸡10只、母鹅3只。经物价部门鉴定:玉米2600市斤价值人民币2886元;玉米面400市斤价值人民币464元;笨公鸡1只价值人民币98元;笨母鸡10只价值人民币600元;母鹅3只价值人民币336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3月12日晚上,伙同冷福江、“小孔”、“卢二”窜至九台市城子街镇崔某某家,窃得吉化肥王牌化肥16袋、翁福牌二铵化肥1袋、大米一袋(50市斤)、玉米7袋(每袋120斤)、公鸡1只、母鸡9只、鸡窝2个、土篮子4个。经物价部门鉴定:吉化肥王牌化肥16袋价值人民币2080元;翁福牌二铵化肥1袋价值人民币150元;大米一袋(50市斤)价值人民币125元;玉米7袋(每袋120斤)价值人民币882元;公鸡1只价值人民币120元;母鸡9只价值人民币396元;鸡窝2个价值人民币10元;土篮子4个价值人民币20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伙同冷福江、“小孔”、“卢二”窜至九台市工农街向阳村驰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院内,窃得烘干的玉米2400市斤。经物价部门鉴定:烘干玉米2400市斤价值人民币2664元。

被告人曲胜东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伙同冷福江、“老焦子”窜至九台市工农街向阳村奔驰沅贸易有限公司院内,窃得烘干的玉米1600市斤。经物价部门鉴定:烘干玉米1600市斤价值人民币1776元。

综上被告人曲胜东共盗窃九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3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7日刘某某报案称,其家在城子街镇的瑞盛农资商店被盗走化肥40余袋,价值6000元左右,经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曲胜东有作案嫌疑。2014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根据特情反映,曲胜东在九台市团结街龙凤浴池大厅内休息,刑警三中队侦查员将其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曲胜东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主动报案的:王某某、刘某某、崔占军、张某乙、高某甲;没报案的:徐某某、驰援、张立君)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曲胜东的自然情况。

3、价格鉴定结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金额。

4、现场勘查: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指认其作案现场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2014年2月28日的陈述:2014年2月28日凌晨3点多钟,我起来后发现自己家的监控器画面有些不一样,原来是高清彩色画面,现在其中西边的摄象头画面变成黑白的了,当时我没太注意。起早后我去找人修理,在回放录像时发现午夜十二点半到一点之间,有一辆面包车停在我家化肥垛边上,两个男的偷了我家四十六袋化肥,我就报案了。我被盗的花费是秋赢牌的,每袋80斤。

2、被害人刘某某2014年2月28日的陈述:我家商店瑞盛农资商店在城子街街道西岭上道北侧,2014年2月27日零时我发现我家化肥被盗了,大约是40至45袋化肥,每袋是80斤装的撒可富化肥。2月27日的中午,我到后院去看化肥,就发现在大门旁的撒可富化肥少了不少,我就进房查看监控录像,在监控里我看见在2月27日的零时二十几分的时候,有一台面包车停在我家的后门处,有一个男子下车用大剪子将锁门的铁链子剪折了,将门开开,然后开始装车,开始是一个人装车,最后又出现一个人只扛了一袋化肥,装完化肥先前的男子又走到化肥垛的南侧拿了一把大板锹走了。我只能看见是一台面包车,像是佳宝车,车牌号看不清,那个人用头套蒙着脸看不清长啥样。

刘某某在2014年5月23日陈述:当时我报案的时候没有详细统计,后来我详细计算了一下一共被偷走了46袋化肥,是撒可富玉米专用肥,每袋80斤的。

3、被害人崔某某2014年3用13日的陈述:2014年3月12日晚上我和老伴看完电视大约十点多就睡觉了,今天早上六点钟左右,我起来到外面溜达发现我家下屋仓房的门开着,我就过去看看,发现我存在仓房放里的化肥十七袋和七袋苞米都没有了,还有一袋大米也不见了,我就知道被盗了。后来发现院子鸡架里的小鸡有十只也不见了,我就报案了。

被害人崔某某2014年5月26日陈述:我家被盗了17袋化肥,吉化肥王玉米专用肥16袋,翁福二胺1袋,大米1袋,鸡窝2个,土篮子4个,小鸡10只,玉米7袋。

4、被害人张某乙2014年3月2日10时47分至11时20分的陈述:我家的苞米大约有二十六、七袋两千六百余斤被盗,大约价值四千余元,还有11只鸡和3只鹅也被盗了。

张某乙2014年7月21日陈述:我家被盗的有玉米26袋,玉米面400斤左右,母鸡10只,公鸡1只,母鹅3只。

5、被害人高某乙2013年5月3日的陈述:2013年5月2日晚上11点多钟,我家在龙嘉堡镇美食大街宏宇农资化肥站院内有两屯半金龙嘉复合肥,大约60来袋,54含量的被盗了,化肥每吨3600元,被盗的化肥总共价值9000元人民币。

6、被害人徐某某2014年5月27日的陈述:我收的玉米在九台市营城子加油站对面的烘干塔,九台市富程粮油购销有限公司。2012年被偷了两次,大概是七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一共被偷了大概16屯左右的玉米,损失大概是35200元。

7、被害人张某甲2014年5月27日的陈述:2014年2月末我家猪舍里面的玉米被盗了。我家住在九台市苇子沟新开村5组,总共被盗了19袋玉米,一袋是120斤,2280斤,当时价格应该是1块零6分钱,总共价值2416.8元。

8、被害人赵某某2014年8月6日的陈述:我在九台市驰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九台市向阳村油厂院内)负责存放玉米院内管理工作。我公司大约在2014年3、4月份的时候烘干塔玉米被盗了2次,每次被盗玉米大约能有2000多斤左右,当时价格每斤1.1元左右。

(三)、被告人曲胜东供述

1、被告人曲胜东2014年5月14日0时56分至2时45分的供述:2014年我一共实施了盗窃7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2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白天我给冷福江打电话,我问冷福江晚上是否出去偷点东西,冷福江让我晚上去找他,我在晚上22时左右去冷福江家找他,我就去苇子沟镇小苇桥找他,我和冷福江在当晚23时左右从冷福学家驾驶面包车往兴隆镇街里走,冷福江说兴隆镇街里有一个卖化肥的商店,冷福江提出就偷这家的化肥,我和冷福江就来到了这家卖化肥的商店,我俩把车停在商店门口,冷福江发现商店门口有监控探头,就用一个绝缘杆把监控探头弄歪了,化肥商店外面堆着化肥,用苫布盖着。我和冷福江就开始往面包车上装化肥,我和冷福江大约往车上装了30袋左右的化肥,具体装多少袋我记不住了,我开车和冷福江就往苇子沟镇小苇桥冷福江家走,到他家之后,他就让我下车,冷福江自己开车把化肥给拉走了,拉到哪里我就不知道了,我就在冷福江家呆着,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冷福江回来就给我1150元人民币。我们开的车是“小孔”和“卢二”的银灰色一汽佳宝面包车,车牌号码:吉A6M464。

第二次盗窃是在2014年2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也是白天我给冷福江打的电话,问冷福江晚上是否出去偷点东西,他又让我去他家,我在当晚22时左右打车从九台市里大车去他家,在他家呆了一会,我又驾驶那辆停在冷福江家的那台佳宝面包车拉着冷福江,在车上我和冷福江研究去什么地方盗窃,我提出去城子街,我和冷福江就来到城子街街里,我发现一个卖化肥的商店,化肥在商店的院里,冷福江就先下车看看是否安全,过了一会冷福江就来叫我下车,化肥用苫布盖着,冷福江就自己扛着化肥,我在车旁边接着往车里装,具体装了多少袋我也不知道。完事之后,我就开车拉着冷福江回到冷福江家,到冷福江家我就下车了,冷福江就把车开走了,过了一会,冷福江就回来了,分了我大概1200多元钱,我又在冷福江家住的。

第三次盗窃也是过了大概3-5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白天我也是给冷福江打电话问他晚上是否出去偷点东西,我在晚上又来到冷福江家,冷福江说还有几个人晚上也参与,过了一会,“卢二”和“二乐子”就来了,我们四个人,我还是开着那辆佳宝面包,我们四个人就一起研究还去城子街,到城子街镇街道之后发现没有合适的地方,我们就从城子街镇街道东边右转往七台方向去,走了挺远,我们又掉头回来,我们把车停在一户人家外面,他们就下车,他们三个人偷了15、6丝袋玉米,十多只鸡,装车上我们往沐石河去,把玉米卖给冷福江一个外甥了(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直接送到他外甥家,什么屯子我不知道,把玉米卸到那我们就走了,过了几天冷福江说1000斤玉米,给1000元钱,每个人分了200元钱,其余的钱加油,我们把十多只鸡都分了。

第四次是距上次一周左右,我在九台市溜达,我给冷福江打电话,问他出去不出去,冷福江让我晚上去。晚上10点多钟我打车去的冷福江家,到他家之后,“小孔”、“卢二”在冷福江家呢,我们四人由“小孔”开车,我们三人研究好了,去城子街镇,到城子街街道“小孔”和冷福江说看看有没有化肥,我们到城子街镇之后,我们往镇东去,到了华卢桥附近的一个屯子,“小孔”把车靠边停下,“小孔”在车上,我们三个人跳过一家墙头,我们看见这家仓房里有化肥,“卢二”和冷福江用带去的螺丝刀把这家仓房的窗户撬开,“卢二”先进的屋,进屋后“卢二”把门打开,我们就进去了,“小孔”把车停到这家门前,我们四个人就开始扛化肥我们扛了16、7袋化肥,一小袋大米、6、7丝带子玉米十多只小鸡,偷完我们就回冷福江家。化肥“卢二”自己说留着种地,玉米冷福江自己留着了,小鸡放冷福江家了,但是这些东西给“卢二”和冷福江都做钱了,我们四个人每个人分了500元钱,另外车费400元给小孔和卢二了。

第五次,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和冷福江两个人开那台面包车,我们走到苇子沟镇新开村1社一户人家,是个养猪厂,我们看见院子里有刚打完的玉米,我俩就把车停门口,当时这个人家没有大门,我俩就直接进去的,扛了17、8袋玉米,没有扎口,立着放车里的,总共有2000多斤重的玉米。偷完玉米之后有2点多钟,冷福江说直接卖给他外甥,他的外甥养猪,我们直接把玉米送到冷福江的外甥家,他外甥家是在营城五队住,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外甥当时给拿了1700多元钱,冷福江拿出200元钱说是给车费,剩下的钱我俩平分的。

第六次,2014年3月末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和冷福江、卢二、小孔四个人在九台市向阳村油厂,我们几个人从墙跳进去的,院里有个梯子,我们从梯子往外运玉米,把玉米扔到墙外,之后我们装的车。共偷了20多袋子玉米,重约2000多斤,这些玉米卖给冷福江营城五队养猪的那个外甥了。这次卖了2000多元钱,给小孔和卢二200元钱的车费,剩下的钱我们四个人平分的。

第七次是距第六次3、4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冷福江、老焦子三个人开那台面包车去的九台市向阳村油厂,也是从大墙跳进去的,我们三个人都进去的,我们也从梯子往外运玉米,把玉米扔到墙外,之后我们装的车。共偷了10多袋子玉米,能有1600多斤。这次偷完之后也是直接去冷福江营城五队的那个养猪的外甥家,卖了1500元钱,冷福江拿出200元钱的车钱,剩下的我们三个人分的。

第八次,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和冷福江、小孔、卢二、二乐子、二郎、王涛、我们七个人开了两台面包车去九台市营城,在一个加油站对面的烘干塔,我们把车停在路边,自己带了100多个丝带子,他们六个人都是从大墙进去的,进去用丝带子装玉米,然后从大墙往外面运,我在外边往路边车上扛,我们这天偷了两趟,共偷了7000多斤玉米,当时放在卢二家院子里,后来冷福江他们几个卖的,卖给谁我不知道,最后每个人分到1100元钱。

第九次,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刘伟、冷福江、卢二、二乐子五个人由我开着冷福江的面包车去的九台市龙嘉堡镇里,在街里一个化肥点,这个化肥点没有门也没有墙,我们五个人偷了30袋化肥装车里,我开车拉化肥走的。他们四个人打车回的冷福江家。后来冷福江卖的化肥,卖给谁不知道,我们每个人分500多元钱。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曲胜东对其供述有异议,辩称得赃款也就5000多元,没有8000多元。对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高某甲的陈述有异议,辩称我盗窃的这几次化肥每次都是20多袋,没有被害人说的那么多,因为我们开的车只能装20多袋。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合议庭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对部分证据有异议,但所提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上述证据:被告人曲胜东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曲胜东于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伙同冷福江等人盗窃九起盗窃物品为玉米、化肥等。被害人徐某某、高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实以上被害人被盗物品的详细数量。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曲胜东的自然身份情况。到案经过,证实曲胜东被抓获的经过。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胜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曲胜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焦成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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