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凤宇,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5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赵凤宇抢劫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8日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凤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赵凤宇在本市宽城区铁北九台路附近马路上,抢劫被害人郑某某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 330元。
2014年5月20日5时许,赵凤宇在本市宽城区九台路益程食杂店内持刀抢劫被害人王某甲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 327元。
2014年5月20日7时许,赵凤宇在本市宽城区长江路抢劫被害人王志金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 257元。
综上,被告人赵凤宇抢劫作案三次所抢项链价值人民币合计17 914元。案发后,经公安部门收缴,三被害人被抢项链的损失作价后已由收赃人林某某予以返还。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赵凤宇供述和辩解外,并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陈述,证人林某某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凤宇持刀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凤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凤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凤宇的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繁茂
人民陪审员 刘爱霞
人民陪审员 曹 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