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凤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56号

罪犯王凤英,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以(2009)松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凤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404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高法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凤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王凤英与被害人刘某同在长岭县前进乡车家屯居住。刘某怀疑王凤英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在2009年春节前,刘某往王凤英家打电话进行滋扰,并到王凤英家与王发生厮打。2009年1月29日上午,被害人刘某在路过王凤英家时,见王凤英在院里便开始谩骂,后二人开始对骂并厮打,王凤英回屋拿一把尖刀向被害人刘某的胸部和背部等处连扎数刀,致被害人刘某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后王凤英投案自首。被害人在案件引发过程中有一定过错。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6.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凤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凤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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