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文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58号
罪犯陈文财,女,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因本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以(2003)高刑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1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1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文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月7日10时许,陈文财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3单元502室被害人夏某住处,由陈文财将房门骗开后借故离开,同案许国玉及陈文波进屋用事先准备好的脐带、尼龙绳对夏某手脚进行捆绑,抢走人民币500元,金手镯一只,劳力士手表一块等物品,并逼问出存折密码后由陈文财从储蓄所提取人民币2000余元,所抢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873元。恐罪行败露许国玉、陈文波用尼龙绳勒夏颈部、脐带捂堵口鼻等手段,致夏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赃物已起获,赃款均被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7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0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