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殷亮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74号
罪犯殷亮亮,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丰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亮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殷亮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7年03月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判认定,该犯于2009年9月指使他人去四川购买毒品并运回北京。2009年9月9日该犯在其北京暂住地容留他人吸毒,被抓获时当场起获白色晶体93.7克,经鉴定均为甲基苯丙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较好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8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殷亮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毒,系累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亮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