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燕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63号

罪犯张燕来,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8日以(2008)永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燕来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燕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88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因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认定,2002年3月8日,该犯与同案事先通谋能为其销赃。同案盗窃一辆价值4.9万元长城皮卡汽车后,由该犯联系将车卖掉;2008年3月6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到永吉县盗取骨灰盒,后以此威胁公墓负责人刘某,索要人民币五万元,刘某向其提供的银行帐号存22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较好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93.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燕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犯数罪,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燕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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