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帅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00号
罪犯郭帅,男,1986年2月21日生,满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四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1442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以(2007)吉刑核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郭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与王某某处对象不成怀恨在心,于2007年2月23日在路上与被害人(王某某弟弟)发生口角,用斧子猛击被害人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死亡。后自首。案发后该犯家属已赔偿被害家属人民币20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裁断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袁立范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