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文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77号
罪犯刘文博,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本人上诉、同案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以(2010)一中刑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立鹏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范来奎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文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刘文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使用同案提供的北京天恩桥商贸有限公司从交行申请的两台POS机,伪造境外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活动。2008年11月6日至11月29日间,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其中套取现金人民币60余万元,另80万元银行拒付。该犯系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较好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3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3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文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