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哲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20号

罪犯许哲虎,男,1966年8月31日生,朝鲜族,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5日作出(1996)延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哲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19日以(1996)吉刑核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2年8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08年9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4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许哲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4月中旬,该犯与被害人冯某因琐事打过仗。1995年6月30日,该犯遇见冯某,用石头砸其头部一下,并踢其臀部一脚,冯某被打昏倒地,致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该犯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良好,获得考核积分162分。有双肺结核。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许哲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哲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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