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占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58号
罪犯杜占华,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1)吉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占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杜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杜占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12月,该犯在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中队队长期间,受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黄某、无业人员郝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以涉嫌偷税罪、合同诈骗罪对上访控告黄某、郝某强占新世纪鞋城的被害人吴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在此期间,杜占华收受贿赂六次,合计人民币65万元。2009年8月,该犯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长春市星光大厦王某偷税案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收受人民币5万元。除此之外该犯主动坦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张某等6人钱款人民币45万元。赃款部分予以收缴。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视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38.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杜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占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务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