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铁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57号

罪犯白铁军,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以(2007)前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铁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12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0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白铁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白铁军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判刑六年,因发现抢劫罪、盗窃罪余罪被判刑二十年,又发现盗窃余罪于2005年7月7日被判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2001年8月至2002年秋,该犯伙同他人在松原市等地盗窃4起,盗窃摩托车、奶牛等价值51140元。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三课教育成绩合格,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白铁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铁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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