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乔继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11号

罪犯乔继光,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继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7648元。因本人上诉、同案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以(2006)吉刑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乔继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288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2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乔继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间,该犯在农安县水源路等地伙同他人携卡簧刀采用殴打、恐吓手段抢劫3起,其中致一人死亡。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自动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合格,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4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乔继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继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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