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55号

罪犯何新,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以(2000)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新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42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9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6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何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月至1999年3月末,该犯伙同他人在山东省、吉林省等地持刀抢劫3起,其中入室抢劫2起,将被害人刺伤后抢劫现金1万余元。另抢劫出租车一台并将出租车司机刺伤后弃车;1998年秋至1999年12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参与盗窃10起,盗得摩托车、拖拉机等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1999年8月,该犯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600米。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7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何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