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玉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51号

罪犯马玉文,男,1968年6月12日生,回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玉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以(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马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马玉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1985年05月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0年09月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以王晓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犯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起,勒索人民币58000元;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一起,造成两人重伤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玉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黑,犯数罪,有前科,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玉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务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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