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万明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08号
罪犯万明军,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以(2008)东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明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万明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至11月间,该犯窜至东丰县抢劫5起(未遂1起),采取拦截深夜单身行走的妇女抢现金、手机等价值人民币2990元;于2007年10月间,在对贺某某、林某某实施抢劫过程中,对二人实施强奸,因二人反抗未遂。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大打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成绩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2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万明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