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立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20号

罪犯邵立成,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7日以(2007)昌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立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0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邵立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23日,该犯在李某处以赊帐购买为名骗得冰毒50克。于7月25日在延吉市某旅店将15克冰毒贩卖给王某,并指使王某运输冰毒10.2克到吉林市。7月27日,该犯携带17克冰毒以及购买的8克冰毒乘出租车运输至吉林市后交易时被抓获。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打大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成绩合格,2010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8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邵立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毒,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立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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