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跃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06号
罪犯张跃斌,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以(2008)伊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跃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跃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末至2008年6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公主岭、梨树县等地多次盗窃耕牛30余头,价值20余万。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力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成绩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1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跃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次数较多,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跃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