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裴成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31号

罪犯裴成石,男,1967年1月1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和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成石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裴成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0年2月份,从朝鲜毒贩手里走私毒品50克(冰毒),以15000元卖给尹某,后尹某发现该毒品是假的,又退给该犯。2010年2月28日,金某按照该犯的要求,在龙井市图们江边境从朝鲜毒贩手中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65余克,并将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考试合格。 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7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裴成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毒,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成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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