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37号

罪犯刘爽,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东刑公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爽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以(2011)四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0年3月至7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流窜作案,多次持刀入室强奸妇女,并抢劫被害人手机2部。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5.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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