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文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60号
罪犯田文达,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松刑重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53045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吉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田文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5304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田文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22日17时许,马骉与林志双在松原市第一高级中学附近“四川麻辣烫”饭店内,因相互看对方而发生口角。马骉找来赵丰等人,赵丰又找来该犯等人。马骉与林志双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韩某上前劝说,被该犯殴打后跑走。双方遂进行斗殴。韩某回到现场,韩父与韩母跟随劝阻,该犯与韩某厮打,并用卡簧刀扎某腹部一刀致重伤。被害人韩父及韩母见其子被该犯扎伤,上前拽住该犯不放并厮打,该犯用卡簧刀扎韩父胸部一刀,同案狄柏雷上前帮助该犯与韩父厮打中,致其心脏、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韩母被扎致轻伤。案发后该犯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视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田文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文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