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百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17号
罪犯孙百林,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以(2007)船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百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百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01月0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至10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吉林市船营区向阳街贩卖毒品杜冷丁924只,未遂56支;贩卖毒品麻谷204粒(12.84克)、冰毒51袋(23.6克)。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打大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成绩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4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百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涉毒,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百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