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金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5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50号

罪犯陈金平,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通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平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陈金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末,罪犯陈金平与张武权合谋,由张武权从朝鲜走私冰毒,由陈金平联系贩卖。2010年7月至8月间,张武权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分三次将140克冰毒通过陈金平贩卖给岳志波,获毒资49000元,付给陈金平6000元好处费。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三课教育成绩,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毒,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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