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世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56号
罪犯丁世臣,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2)四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世臣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丁世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初,罪犯丁世臣出于贩卖毒品和自己吸食的目的,通过互联网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从成都王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冰毒200克。2011年1月至2月间,丁世臣分别在四平市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分三次贩卖给唐某冰毒共计87克;2011年1月,丁世臣通过同案徐红贩卖给张某冰毒30克;2011年1月,丁世臣分两次贩卖给徐某冰毒10克;2011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丁世臣住宅中搜出冰毒49.557克,并收缴丁世臣贩卖冰毒非法所得78830元;2011车9月,被告人丁世臣非法持有非自制单管滑膛手枪1支、子弹8发、弹夹1个。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1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丁世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毒,系主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世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