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桂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768号
罪犯单桂波,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以(2013)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桂波犯故意伤害罪、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单桂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9日,单桂波因赌债与白杨、二乐子产生矛盾。单桂波找到孙淼权、李小亮及谭健、陈宇、钟洋、小黑等人,并说找到二乐子说好拉倒,说不好就打他们。当日17时许,单桂波带领上述人员到农安县农安镇水源路小雨点歌厅找二乐子未找到,孙淼权用卡簧刀把打在该歌厅遇到的安永恒头部几下。安永恒找到二乐子告诉此事,二乐子纠集安永恒、王世超、王世东、李健及小鹏等人持扎枪、镐把在农安镇飞宇网吧找到孙淼权与后到的王保健、郭路、贾海龙等人,双方打在一起。李小亮用卡簧刀扎中安永恒的臀部及腹部等,李小亮被安永恒用扎枪扎致轻伤。随后,双方各自到医院治疗,孙淼权等人与安永恒等人在农安县医院十二楼相遇,孙淼权用卡簧刀将安永恒扎致重伤。孙淼权还将陪同安永恒到医院治疗的王世超扎致轻微伤。2011年8月17日晚,单桂波伙同王国喜在农安县新农乡黄花岗村后店屯东侧南北林带内,盗伐集体所有杨树5棵,共计4.0085立方米。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出入监区参加监舍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优秀,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5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2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单桂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桂波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