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提敏.麦合木提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扎瓦。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妍、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翻译人员布阿西?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伙同同案(另案处理)在托运行李中携带疑似毒品大麻脂40.45公斤,欲乘坐中国南方航空公司CZ6181、CZ6811次连程航班,由长春飞往乌鲁木齐,再由乌鲁木齐将疑似大麻脂运输至新疆和田。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安检员发现后移送至民航吉林机场公安局。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托运行李中疑似毒品大麻脂中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为9.4%,(THC>0.3%为毒品型)。\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以送了指控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犯运输毒品罪的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托运方式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
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辩解称应以其自己行李中20公斤毒品对其进行定罪量刑。\r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伙同同案(另案处理)在托运行李中携带疑似毒品大麻脂40.45公斤,欲乘坐中国南方航空公司CZ6181、CZ6811次连程航班,由长春飞往乌鲁木齐,再由乌鲁木齐将疑似大麻脂运输至新疆和田。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安检员发现后移送至民航吉林机场公安局。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托运行李中疑似毒品大麻脂中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为9.4%,(THC>0.3%为毒品型)。\r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r
(一)书证\r
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传唤至公安机关。\r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的户籍信息,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体。\r
3.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指认涉案毒品及涉案地点。\r
4.照片证实:毒品及毒品称重照片。\r
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涉案毒品。\r
6.毒品移交单证实:机场安全检查部将毒品移交至公安机关检查。\r
7.航班信息证实:麦麦提敏?麦合木提与同案二人购买机票信息,二人为同一时间、同一售票处所购买的两张机票前往新疆和田。\r
(四)鉴定意见\r
毒品鉴定意见证实:从所送疑似大麻原植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其中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为9.4%。\r
(五)证人证言\r
证人夏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长春机场安检员,2013年12月21日7时许,其在南航A岛执行行检工作,A08的X光机报警,看到X光机显示一个行李箱内有粉末状物品,值机把当时托运姓李的人叫进来,进来两个新疆人,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女的说里边装的是和田玉,其让把箱子打开,男的打行李箱时,女的已经走了,行李打开后里边是四个小包,有类似咖啡色的粉末,有种中药味和香料味。其怀疑是毒品,就上报领导,后交到公安机关了。\r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r
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供述和辩解:2013年12月21日7时许,我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乘坐CZ6181准备飞往乌鲁木齐,在托运行李时,我的行李中装的是一种违禁品,是毒品,我们管它叫烟,被安检人员发现了。同行的人的一个女朋友。我们这次来就是专门运输这个东西回和田,是我的同案让我运的,她告诉我运输这个东西回去能挣钱,也可以自己抽,今天早晨我的同案给了我一千元钱,说托运这个行李可能用钱,箱子是她昨天晚上拿回宾馆的,她交给我时只是说我俩到机场一人运一箱,她具体什么时间拿到的,从谁拿到的我不清楚,箱子是她今天早上在宾馆交给我的。\r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r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十六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
被告人麦麦提敏?麦合木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审 判 长 吴 策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