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闯、刘文超、刘春旭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孙闯,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被告人刘文超,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被告人刘春旭,住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辩护人胡延祥,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闯、刘文超、刘春旭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闯、被告人刘文超、被告人刘春旭及其辩护人胡延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刘文超、孙闯及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公平路交汇处,手持仿真枪、折叠刀抢劫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200元,三星W899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r
2014年3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春旭、孙闯、刘某某(另案处理)手持卡簧刀在南关区重庆路附近抢劫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70元,三星S7572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5元。\r
2014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文超、孙闯、刘某某、张某(在逃)携带折叠刀在吉林省长岭县第二中学北门附近,抢劫被害人杜某某、吴某人民币200元,奥克斯牌V965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5元。\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孙闯、刘文超、刘春旭犯抢劫罪的书证、证人郭某、韩某某、王某某、潘某某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吴某陈述笔录、被告人刘文超、孙闯、刘春旭供述和辩解笔录、同案犯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文超、孙闯、刘春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闯三次抢劫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系多次抢劫。\r
被告人孙闯、刘文超、刘春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r
被告人刘春旭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2.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3.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r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刘文超、孙闯及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公平路交汇处,手持仿真枪、折叠刀抢劫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200元,三星W899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r
2014年3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春旭、孙闯、刘某某(另案处理)手持卡簧刀在南关区重庆路附近抢劫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70元,三星S7572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5元。\r
2014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文超、孙闯、刘某某、张某(在逃)携带折叠刀在吉林省长岭县第二中学北门附近,抢劫被害人杜某某、吴某人民币200元,奥克斯牌V965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5元。\r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r
一、书证\r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3日刘某某报案称被抢劫;2014年3月6日,杜某某报案称被抢劫;2014年3月13日,马某某报案称被抢劫。\r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10日21时许,办案民警在绿园区锦江五区内将孙闯、刘某某、刘文超抓获,通过刘某某供述,民警将刘春旭抓获。\r
3.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r
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闯、刘文超、刘春旭对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r
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并将扣押的手机分别发还给被害人。\r
6.情况说明证实:尚有绿园区长春公园抢劫一起及砸车盗窃三起,由于被害人未报警,无法核实。\r
7.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春旭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r
二、鉴定意见\r
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三星手机W899一部,鉴定价格2000元;三星手机S7572一部,鉴定间隔595元;奥克斯手机V965T一部,鉴定价格445元。\r
三、证人证言\r
1.证人郭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3月4日,其和刘某某、孙闯、刘文超一起去安华市场三楼卖三星W899型手机,卖1000元。\r
2.证人韩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3月3日凌晨1时左右,其看见三个男子在宏盛农贸市场附近逃跑。\r
3.证人王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3月3日凌晨,其和对象从乐群街一个火锅店出来,沿着公平路快走到福安街,道边停一台大客车,有三个人在那把一个男子打倒了,被打男子喊救命,这三个男子沿公平路由西向东逃跑,一个男子手里拎着一把长约20多公分的刀,被打男子说自己被抢了,其帮他打110报警。\r
4.证人潘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3月4日中午11时左右,其在安华三楼柜台呆着,过来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问收不收电话,其花了1000元收了三星W899三星手机。\r
四、被害人陈述\r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3日凌晨,我在福安街与公平路交汇的建设银行取钱,取了2000块出来后在福安街上打车,过来了一个男子问路问我吉大一院怎么走,他后面还站着一个男子,我告诉他怎么走时,他从侧兜拿出一把枪,我感觉不对要跑,我刚转头要往南跑的时候,不知道什么时候我旁边站了一个男的,一下把我撞倒在地,然后那名拿枪的男的推着我说:别喊,把东西都拿出来。在我反抗的时候,拿刀的男子用刀砸我手几下,我把兜里的钱和手机拿了出来,大概3000左右。他们三个始终带着口罩。\r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1日1点左右,我吃完饭走在清明街西二胡同不远处,从我后面忽然之间跑上来三名男子,其中一男子手里拿着刀对我说,兄弟把钱拿出来。我当时猛的推开拿刀男子就向民安路建行对面跑,跑到人民大街与民安路交汇处建设银行对面的马路边上就被三名男子追上将我放倒了,其中之前拿刀男子一手拿出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另外一只手捂着我的嘴不让说话,并对我说拿钱,我说别动手,有钱,这时其他两名男子强行将我身上的手机及现金抢走,然后他们就跑了。\r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6日9点20分左右,我在长岭镇二中北门门卫室西边被抢了,我女儿是在二中北门东边被抢的,我被其中两个男孩抢的,我女儿是被另外两个男孩抢的。我被抢走一个女式背包,里边有白色直板手机,我女儿被抢走一个双肩黑色背包,包里有个钱包,钱包里有200多元钱。\r
4.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6日晚上9点20分左右,在二中北侧不远处被抢的。我母亲的包是棕红色的,包里有手机和身份证。我的包是黑色的,里面有200元钱。一个男的说赶紧把包给我。从左兜里掏出一个东西,在左手里拿着指着我,当时我非常害怕,就把包给他了,看不清掏出的是啥。\r
五、同案犯供述\r
同案犯刘某某供述:2014年3月3日凌晨50分左右,在长春市二道区一个建设银行边上的马路抢劫的,那天我和刘文超各拿一把卡簧刀,孙闯拿一把仿真枪,从刘文超的住处打车到的二道区中东,我们三个就找抢劫目标,在一个建行门口看见一个男的刚出来,孙闯说这人一定有钱,咱们抢他,然后我们三个尾随他,这个人走到旁边的马路上准备打车,我从侧面绕过去,孙闯和刘文超正面走到那人跟前假装问医大一院怎么走,然后孙闯掏出了仿真枪说抢劫,那人往后跑自己摔倒了,我和刘文超拿出刀比划那人,孙闯告诉那人把钱都拿出来,那个男子从兜里掏出钱和电话扔在了地上,我把钱捡了起来,手机孙闯捡起来,我们就跑进一个小区,又从小区另一个门出来打车回到刘文超住处,这人看我们跑后就开始喊抢劫救命。抢了2200元,电话是三星899型号。我们三平分的每人700元。第三天我们三个还有刘文超对象郭慧到人民广场附近一个收手机的摊位卖了1000元,我们用这钱买衣服吃饭花了。\r
今年2月末的一天晚上12点多,我和刘春旭、孙闯在重庆路清明街附近,看到一个男子自己在路上走,刘春旭说就抢他,然后追随这个男子,等附近没人了刘春旭拿出刀把这个男的拦住说抢劫,那人就跑,刘春旭拿刀没扎到那个人,把自己手划破了,孙闯追上那个人把他按倒,用手捂住嘴,刘春旭从兜里翻出270元人民币和一部三星白色手机,我们就跑了。\r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r
1.被告人刘文超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份的一天半夜,我和刘某某、孙闯从皓月大路打车到了中东,下车后我们三个就在马路上边走边找抢劫目标,走到一个建行附近,我们看见一个男的从建行出来,我说他从银行出来应该有钱,刘某某说那就他吧。说完孙闯就先上去了,他装着上去问路上去先把那个男的用枪逼住了,那个男的就跑,没跑几步摔倒了。这时,我和刘某某也上去了一起把这个男的逼住了,孙闯让这个男的把钱拿出来,这个男的就把钱和一部电话扔地上了,刘某某捡起来揣他兜了,然后我们三个就跑了。我们打车到宽平桥下车把钱分了,每人分了700元,手机在刘某某那里。过了几天我们把手机卖了,卖了1000元。\r
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长岭县的一个地方。晚上21时30分左右,我和刘某某、孙闯、张某四人每人拿一把刀,抢了一个女的背包和她女儿一个双肩包。那女的包里有手机,双肩包里有200元钱,我和孙闯每人分100元钱,手机孙闯用。\r
2.被告人孙闯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份一天半夜十二点多,我和刘某某、刘文超溜达到一个银行附近,他们谁说了一句,那头有个人可能是从银行出来的,可能有钱。我们三个就围过去了,刘某某绕到那个人身后,我和刘文超走到那个人身前,我假装问路,那人给我指路,我就把兜里的枪掏出来,他看见我掏枪就回身跑,这时刘文超和刘某某也都把刀掏出来围上来了,那个人就摔倒了,钱都是一百元的人民币,两千多块,手机是三星翻盖的。\r
十多天前一天半夜十二点多,我和刘春旭、刘某某打车去重庆路。下车后,我们就在重庆路溜达,溜达了一会就看到一个男的,二十多岁,自己在路上走。刘春旭掏出一把卡簧刀,我和刘某某什么都没拿,我们三个往那个人那跑,那人看我们就开始跑,我们追上把那人摁倒了,刘春旭就开始掏那个人的兜,掏出来二百多块钱和一部手机,刘春旭把抢来的钱和手机都收起来了,我们就跑了。\r
四五天前,我和刘文超、刘某某、张某一起坐长途汽车到长岭,半夜我们四个准备出去抢点钱,我们每人都带了一把卡簧刀,我们在路上溜达的时候,看见两个女的在路上走,刘某某和张某就上去拦住了其中一个女的,刘文超上去拦住另一个女的。这两个女的手包抢过来,我们就跑了,一个包里有手机,一个包里有二百块钱,我和刘文超分了,我们就打车回长春了。\r
3.被告人刘春旭供述和辩解:我和刘某某、孙闯在重庆路清明街溜达,看到一个男子自己在路边走,喝多了看样子挺能装的,我说就抢他了。我们尾随男子,等没人时说抢劫,那人就跑,我们追,我从右侧兜里拿出一把匕首,匕首在兜内自己打开了,我拿出来的时候将自己的手划出血,没扎到那个人就把自己手划破了,孙闯追上那人把他按倒捂住嘴,刘某某在那站着为我们把风,我从那人兜里翻出270元人民币和一部三星手机我们就跑了。\r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r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闯、刘文超、刘春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孙闯系多次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旭家属能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闯、刘文超、刘春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
一、被告人孙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二、被告人刘文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三、被告人刘春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审 判 长 吴 策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