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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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7:13

长 春 市 二 道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沈秀德,住吉林省德惠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7日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于2004年11月1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6年11月2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辩护人武长志,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秀德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一梦、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秀德、辩护人武长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7日晚,被告人沈秀德窜至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瑞士小镇四区18栋106、107、108室,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将三个空门市房明锁撬开,潜入室内用扳子将暖气片卸下。雇佣搬运工及货车司机将暖气片盗走36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84元。\r

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沈秀德窜至长春市二道区鼎惠华庭7栋102、103、104号门市房,用上述方法盗走暖气片共计17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85元。\r

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沈秀德窜至长春市二道区葡萄牙小镇12栋103号门市房,用上述方法盗窃暖气片21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81元。\r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沈秀德在二道区保利百合香湾C9栋101室,用上述方法盗窃暖气片19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54元。\r

2012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沈秀德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荷兰小镇46栋105室,用上述方法盗窃暖气片23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26元。在雇佣的搬运工将被盗物品装到车上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沈秀德现场逃脱。\r

综上,被告人沈秀德,于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多个小区,用工具将门市房门锁撬开,潜入室内用扳子将暖气片卸下并雇佣搬运工及货车司机将暖气片盗走,被盗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32130元。所得赃物已被销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r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沈秀德供述和辩解笔录;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檀某某、赵某某、姜某某陈述笔录;证人华某某、纪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笔录;鉴定意见;书证。\r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秀德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

被告人沈秀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r

辩护人武长志的辩护意见为,对被告人沈秀德构成盗窃罪无异议。被告人沈秀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秀德的第五起盗窃犯罪系认定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物品部分已返还给被害人,没给被害人造成相应损失,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r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沈秀德窜至长春市二道区葡萄牙小镇12栋103号门市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将门市房明锁撬开,潜入室内用扳子将暖气片卸下。雇佣搬运工及货车司机将暖气片盗走21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81元。\r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沈秀德在长春市二道区保利百合香湾C9栋101室,用上述方法盗窃暖气片19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54元。\r

2012年7月7日晚,被告人沈秀德窜至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瑞士小镇四区18栋106、107、108号门市房, 用上述方法盗窃暖气片36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84元。\r

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沈秀德窜至长春市二道区鼎惠华庭7栋102、103、104号门市房,用上述方法盗走暖气片共计17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85元。\r

2012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沈秀德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荷兰小镇46栋105室,用上述方法盗窃暖气片23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26元。在雇佣的搬运工将被盗物品装车过程中,被巡逻的民警发现,沈秀德现场逃脱。\r

综上,被告人沈秀德,于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多个小区,用工具将门市房门锁撬开,潜入室内用扳子将暖气片卸下并雇佣搬运工及货车司机将暖气片盗走,被盗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32130元。所得赃物已被销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r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r

(一)书证。\r

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8日10时许,民警在二道区阜丰路新时尚旅店内105号房间将被告人沈秀德抓获。\r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秀德,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r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8月5日22时30分许二道4081夜巡民警在八里堡荷兰小镇西北角有人从空门市房里抬暖气片往一白色小货车上装,遂将在现场的三人送到派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三人是一个叫小辉的人雇佣的司机和两个装卸工。经现场勘查,三个门市房的白钢门把手均被扭断将链锁卸下,一个门市房的七组暖气片全被抬到车上,另两个门市房的暖气片全被卸下,没来得及抬走,现场系盗窃现场。叫小辉的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决定于2012年8月6日立案侦查。\r

在2012年7月7日晚至8日凌晨4时间鲁辉国际城五区33栋106、107、108三个空门市房暖气片及阀门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7月9日立案侦查。\r

鼎惠华庭小区7栋104、103、102号门市房在2012年7月6日早发现暖气片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侦查。\r

鲁辉国际城葡萄牙小区12栋103门市房的暖气片在2012年6月16日发现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侦查。\r

保利百合香湾小区C9栋101门市房内的暖气片在2012年6月26日早晨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侦查。\r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沈秀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r

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8日、2014年2月17日在八里堡派出所民警的押解下,被告人对犯罪现场进行指认。\r

6、被告人沈秀德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r

7、关于沈秀德盗窃暖气片案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沈秀德于2013年7月8日因盗窃暖气片被刑事拘留,八里堡派出所办案民警对沈秀德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大量核实,在沈秀德犯罪时所雇佣的司机华某某的引领下对沈秀德所盗窃的地点多次逐一进行了指认并对行驶路线和现场进行了录像。2013年9月18日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再次对沈秀德进行了提审,并给其播放了录像,沈秀德对录像中的事实不是记不清了,或否认去过录像中的地点为由,拒不交代犯罪事实。\r

8、处理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沈秀德盗窃的吉立特暖气片被扣押部分已返还给被害人。\r

9、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秀德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7日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于2004年11月1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6年11月2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r

(二)鉴定意见\r

1、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7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1、吉立特暖气片钢柱,24柱/组,3组,鉴定价格为:1224元;2、吉立特暖气片,19/组,6组,鉴定价格为:1938元;3、吉立特暖气片,15柱/组,12组,鉴定价格为:3060元;4、吉立特暖气片,14柱/组,9组,鉴定价格为:2142元;5、吉立特暖气片,10柱/组,6组,鉴定价格为:1020元,合计人民币9384元。\r

2、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7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1、吉立特暖气片钢柱,24柱/组,1组,鉴定价格为:408元;2、吉立特暖气片,19/组,10组,鉴定价格为:3230元;3、吉立特暖气片,14柱/组,6组,鉴定价格为:1428元;4、吉立特暖气片,15柱/组,4组,鉴定价格为:1020元;5、吉立特暖气片,10柱/组,2组,鉴定价格为:340元,合计人民币6426元。\r

3、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10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1、大维翅片暖气片300CM*10CM*60CM,10组,鉴定价格为:4350元;2、大维翅片暖气片200CM*10CM*60CM,4组,鉴定价格为:1160元;3、大维翅片暖气片100CM*10CM*60CM,5组,鉴定价格为:725元;4、大维翅片暖气片50CM*10CM*60CM,2组,鉴定价格为:146元,合计人民币6381元。\r

4、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10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1、响铃翅片管散热器SL2000,11组,鉴定价格为:3443元;2、响铃翅片管散热器SL700,6组,鉴定价格为:942元,合计人民币4385元。\r

5、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10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1、大维翅片管散热器240CM*10CM*60CM,10组,鉴定价格为:3490元;2、大维翅片管散热器220CM*10CM*60CM,5组,鉴定价格为:1600元;3、大维翅片管散热器80CM*10CM*60CM,4组,鉴定价格为:464元,合计人民币5554元。\r

(三)证人证言\r

1、证人华某某证言笔录证实:一个叫小辉的雇我的车在门市房装暖气片,雇主不在,被巡逻民警发现带到派出所。具体地点在荷兰小镇西北角的门市房,门市房没有锁,一共是14组。小辉让我拉暖气片是从去年10月、11月份开始干的,一共拉了10多次,葡萄牙小镇晚上拉了一次20多片;鼎惠华庭白天一次16片;保利百合香湾白天一次19片;瑞士小镇白天一次30片,晚上一共拉了三次,今天荷兰小镇一次,葡萄牙小镇一次,鼎惠华庭一次。\r

我给沈秀德拉的是暖气片,有翅片的,还有钢柱的,是门市房没有使用过的,每次相隔半个月或一个月不等,在鼎惠华庭拉过三次,一次18片,一次12片,一次8片,荷兰小镇、挪威小镇、保利百合香湾小区东逸美郡、葡萄牙小镇都拉过,其他的拉多少记不住了,平常都10多片,20多片,还有30多片不等。\r

雇我拉暖气片叫小辉(沈秀德)在葡萄牙小镇东侧靠近东环路一侧,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那次是晚上8点多钟,拉了20多片;在保利百合香湾正门口左侧第一个门市房是白天上午10点多,这次拉了19片;鼎惠华庭东侧新天地超市北边,是白天10点多钟拉了16片;瑞士小镇白天拉了一次30片左右。每次都拉到中东钢材市场一个二手暖气片收购点了。\r

2、证人纪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因为别人雇我装暖气片被传唤到派出所,雇我的人我不认识,8月5日8点或9点,有一个人到东荣大路劳务市场找到我,问我装不装暖气片,要多少钱,我问他多少片暖气片,他说10片20片的,我要100元钱,他给80元钱,他把我电话号要去,我没问他姓名,他就走了。2012年8月5日晚10时30分以后,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八里堡同康路加油站装暖气片,我、董某就从我租的房子走到加油站,到那以后,看见他在东侧站着,他领我俩到一个楼的下边,有一辆白色货车在那,货车停在第一个屋的门口,装了七片,警察看见了,货车司机说把另一个屋的也装上,我俩就装上了,后来警察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我不认识司机,不知道车牌号是多少,我俩都没带工具去,暖气片都是拆下来立在墙上,谁拆下来的不知道,不是我们拆的。我去时雇我们的人推开的门,我们进去的。我一共给这个人装三次,第一次约半个月前,在八里堡远达大街西侧一个门市房装三十片,给我80元钱,我和代某某去的,也是这个车拉的,具体几点记不清也是半夜拉的。第二次是约十日前,在八里堡远达大街东侧一个门市房装二十六片,给我85元,我和陈某某去的,也是半夜去的,还是这辆车拉的。暖气片拉到什么地方我没跟车去,不知道拉到什么地方,装完给钱我就回家了。今天钱没给呢。今天装的是带立柱的,白色的,第一次装的是横管铁的,第二次装的是和今天一样的。\r

3、证人董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因为别人雇我拿暖气片,被警察带到派出所的,雇我的人我不认识,就是一个20多岁的男的顾得我,穿黑色半袖,身高1.7米多点,发型是园寸,中等身材。晚上10点28分他打电话给二小子(指纪某某),说让我俩装暖气片,到八里堡众诚加油站路口等他,到加油站他让我们到一个小区西北角的门市房装暖气片,从门市房墙上卸下来装到车上,一共进两个门市房,他开的门,门一推就开了,暖气片当时在墙上挂着,已经卸完了,一个是14组,我们把暖气片装到门市房门口停着的白色货车上。我们进门时没看见他拿钥匙。\r

4、证人刘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鲁辉物业荷兰小镇客服主任。2012年8月5日晚荷兰小镇46栋102、105门市暖气片被盗了,是第二天早晨派出所告诉我们的,是23组暖气片,当时我们公司派人到派出所查了,被盗的是一个大门市和一个小门市,大门市是15组左右,小门市是8组,暖气片没被盗走,被卸下来,就被警察给吓跑了。\r

5、证人张某某证言笔录证实:仁山物资经销处已经开了三、四年了,我负责。我经营暖气片,以新暖气片为主,也经营一部分二手暖气片,我经营的二手暖气片多数是以旧换新来的,我以前收过二手暖气片,有一辆货车给我送过二手暖气片,白色小货车,牌号记不住,两个人送的,一个高的是司机,矮个的收钱,姓沈,我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翅片给我送三至四次,钢柱送过一次,这几次都是春节以后具体月份日期我记不准,有两次送翅片是早上7时30分到8时左右送的,有两次是下午、中午送的,每次送最少的17组,最多的30片左右,送钢柱那次是17片,翅片是500-6柱的,翅片是65元至70元每米收的,钢柱是65每米收的,暖气片长的两米,短的一米,每次我付给他钱数不等,有时少两千多,多的付给他五千多,共计付给他有一万四千余元。他们给我送暖气片时说他家装修,他朋友开装璜公司拆下来的暖气片卖给我,卖给我的暖气片是成品,都可以使用。近期10天到15天他们卖给我一次,数量30片左右。有一次他们送的数量最多,我没要,他们拉走了。\r

(四)被害人陈述\r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们单位的暖气片、铜阀门被盗了,我是鲁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主管,2012年7月7日晚上大约21.30分左右至8日凌晨4时左右,在鲁辉国际城瑞士小镇18栋106、107、108门市,丢了吉立特钢柱暖气片、铜阀门品牌不详36个,每个门市是12组暖气片,三个门市一共被盗走36组,暖气片是一年前也就是供暖期前安装的,门市房是对开当时用链锁锁的,门把手被拉开了。\r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是鼎惠华庭的保安主管。鼎惠华庭门市丢过暖气片,是7栋的104、103、102号门市房,丢了17、18片暖气片,是响铃牌翅片管散热器,是2011年10月18日安装的,有6片小的,11、12片大的,是2012年7月6日早晨发现的,具体是哪天被盗的就不知道,门市房的门是链锁锁的,锁在门把手上。\r

3、被害人檀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是鲁辉国际城葡萄牙小镇的客服主管,葡萄牙小镇12栋103门市丢过暖气片,丢了21片,是翅片,大维牌,是2011年7月份安装的,是300CM10组、200CM4组、100CM5组、50CM2组,是2012年6月16日早晨发现的,具体是哪天被盗的就不知道。门市房的门是链锁锁的,锁在门把手上。\r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在二道区八里堡荷兰小镇有一套门市房是46栋105室,我家门市房丢了暖气片,是八里堡民警告诉我们才知道的,丢了能有7、8组暖气片,是白色的吉立特牌的。\r

5、被害人姜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是保利百合香湾小区物业保安主管,保利小区C9栋101门市房丢过暖气片,丢了19组暖气片,是大维暖气片,是翅片,2011年8月份安装的,240CM10组、220CM5组、80CM4组,是2012年6月26日晨发现的,具体是哪天被盗的就不知道,门市房的门是链锁锁的,锁在门把手上。\r

(五)被告人供述\r

被告人沈秀德供述:今天上午11时左右我在北八道街的一个旅店屋内被警察给抓住的,因为盗窃,我盗窃暖气片。2012年大概7、8月份的事,在八里堡鲁辉五区远达大街一侧空的门市房内,盗窃了两次。具体哪天我记不得了,是下午干的,我自己带着螺丝刀子、扳子,我溜达到鲁辉四区远达大街最南面的空门市房(18栋106、107、108号)时,看见没人,我就用螺丝刀子将门市房的明锁撬开,用事先准备好的扳子将屋里的暖气片都卸了下来,暖气片是白色的,有1.8米、1.5米等规格,每个门市6、7片,三个门市一共10多片。卸完暖气片我就出来,在远达大街和长新街交汇处的市场上找了个货车,我跟货车司机说,拉趟活多少钱,他说最少100元,我就同意了,我又让司机给我联系个装卸工,我和装卸工谈价50块钱,并告诉他地点。我指路坐货车到了我事先已经卸完暖气片的门市房,装卸工把暖气片给装上货车,司机问我拉到什么地方,我说拉到中东瑞家一家代收暖气片的门市,是个女老板接待的我,我把盗了的暖气片卖给她了,卖了4300元左右。大约过了10多天,我没钱了,就又带着盗窃工具,去了鲁辉五区,这回在远达大街一侧北边(46栋105号)。盗窃方式和第一次一样,之后晚上我又找上次那个司机给拉的,他给找了两个装卸工,装到一半的时候警察来了,我于是就跑了。卖暖气片的4300元都花了。\r

2012年约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是在凌晨1、2点钟,我到八里堡保利小区的一个门市房,我用锣丝刀子将门弄开,我在这个门市房里偷了大约20片左右,具体数量我记不清楚了,过了两天我找华某某用车把暖气片拉到二手暖气片市场卖给了一家叫仁山物资经销处的女老板了,卖了2000-3000元左右。在2012年7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这次是我在凌晨具体时间我不记清楚了,我记得是用手将门拽开的,在(鼎惠华庭小区)八里堡浴池西侧的小区,我偷了三个门市房里的暖气片(102、103、104),一共偷了16-17片左右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后来我给华某某打电话让他帮我将暖气片拉到二手回收市场还是卖给我第一次收暖气片的那个女人了,这次卖了2300-2400元具体我记不清楚了。暖气片是我和华某某一起往车上抬的。在八里堡鲁辉国际城葡萄牙小镇偷暖气片是在2012年6月份的一天的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带着钳子,用钳子把门弄开,在这个门市房里偷了20片左右,偷完后我就给华某某打电话,让他把偷的20片左右暖气片拉到二手暖气片回收市场,这次也是卖给前两次的那个收暖气片的女老板了,这次卖了3000元。我作完案后,我把作案工具扔了,具体扔到什么地方我记不清楚了。我偷的暖气片全部卖给那个女老板了。\r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沈秀德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秀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秀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沈秀德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被告人沈秀德涉及的盗窃犯罪中,其中第五起犯罪,被告人沈秀德在未对赃物实际控制时即被公安机关发现,其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未得逞,因此对被告人沈秀德涉及的该部分犯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

被告人沈秀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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