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长 春 市 二 道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刑初字第43号
自诉人赵某某,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r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长春市二道区。\r
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某因与被告人陈某某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r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
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诉。\r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代理审判员 吴 策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