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岩,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9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在大安市看守所,于同年3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解回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岩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国岩通过网上聊天结识女网友刘某甲,赵国岩称自己在长春市东广场开货站等虚假事实骗得刘某甲的信任。
1、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赵国岩以倒卖玉米用钱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五千五百五十元。
2、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国岩在长春市南广场与刘某甲见面时,以其倒卖玉米用钱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六千元。
3、2013年2月3日,被告人赵国岩以和别人打仗需赔钱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八千元。
4、2013年2月6日,被告人赵国岩以欠别人钱着忙还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四千元。
5、2013年2月9日,被告人赵国岩以欠别人钱着忙还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四千元。
6、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赵国岩以自己胃有病看病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五千元。
7、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赵国岩以自己胃里长东西做微创手术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一万元。
8、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赵国岩以自己胃里长东西做手术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八千元。
9、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赵国岩以大夫给打错药跟大夫打官司请律师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四千元。
10、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赵国岩以自己胃里长东西得手术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六千元。
11、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赵国岩以给医生打坏赔偿钱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二万元。
12、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赵国岩以其货站货车出。事用钱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被告人赵国岩共诈骗刘某甲十万零二千五百五十元。
因被告人赵国岩曾偿还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起诉数额为10155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赵国岩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乙、姜某某等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国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国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第二起是被害人刘某甲主动给我拿的人民币6000元,我没有骗她。其它几起我编造骗钱的理由和数额都对。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甲报案称,其于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9月23日分12次被赵国岩诈骗人民币102550元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6日、3月14日对赵国岩诈骗案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大安市看守所证明证实,2014年3月9日,大安市公安局安广派出所对辖区电业宾馆310房间清查时,发现赵国岩系榆树市公安局网上逃犯,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赵国岩于2014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2014年3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解回。
3、存款明细帐及个人储蓄凭证证实,被害人刘某甲往被告人赵国岩的卡号及赵国岩提供的李长兰、丁淑婷卡号内存款的相关情况。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国岩因诈骗于2014年3月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
5、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赵国岩诈骗案中涉案人员李长兰、丁淑婷经多方查找二人未找到。
6、户籍信息及大安市公安局安广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国岩出生年月日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刘某甲的姐姐,刘某甲在我这儿抬过一万块钱,她说三分利抬,就花几天,她没说干啥,我认为她是自己花,我跟她说时间短就不要利息了。这钱刘某甲没有还给我。
2、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我还叫姜丽,我和刘某甲是一个屯的,2013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刘某甲在我这抬了四千元,她说自己用,就花十来天,说三分利抬,到现在这钱她也没还我。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还叫李刚,我和刘某甲是一个屯的,2013年4月份,我和我媳妇在长春时刘某甲给我媳妇打电话说要借一万元钱,刘某甲还告诉我媳妇一个卡号,让我媳妇把钱汇到这张卡上,我媳妇告诉我她在长春汇了一万元,汇到刘某甲告诉她的卡上了,这卡是哪个行的、叫什么名字我媳妇说她忘了,之后我听我媳妇说刘某甲还在她那儿拿了八千元,我岳母还和我说刘某甲在她那儿拿了六千,什么时间借的我记不清了。刘某甲借钱时说是她自己用。我媳妇现在正在坐月子,不方便出来,我岳母现在德惠她家。
4、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我和刘某甲是一个屯的,2013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在我这抬了三千元,三分利,也没说花多长时间,她说这钱她自己用。
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和刘某甲是一个屯的,2013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在我这抬了四千元,三分利,也没说花多长时间,她说她自己用。到现在这钱她也没还我。
6、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我和刘某甲是一个屯的,2013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甲通过我在我哥孙彦明处抬了两万元,三分利,刘某甲说她朋友给人打坏了,赔偿被打的人着急用钱,她没说她朋友是谁,说最多花一个月,到现在这钱她也没还。
7、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刘某甲是一个屯的,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甲在我这抬了五千元钱,三分利。刘某甲没说为啥抬钱,就说急用,她说花不到一个月就还,到现在这钱也没还我。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甲陈述(1),大约在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用我丈夫李文宝的手机用QQ和一个网名为好男人的聊天了,聊天中他告诉我说他叫赵国岩,我俩还互留电话,之后我俩有时网上聊天有时通电话,他说他家在大安市安广镇住,他告诉我他在长春市东广场开货站,在长春有楼,在长岭县有个大库晒玉米,还有两台大货车拉玉米,在大安也有楼,他父亲有车,他以前也有车现在卖了买大货车了,他说的这些我都相信了,我认为赵国岩很有钱。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俩上网聊天时,他说他倒卖玉米手里没钱,向我借5550元,我问他为什么要借这个数的钱,他说这个数表示爱爱的意思,我说我家明年盖房子不能借他,他说我家明年盖房子给我拿三万,我认为他很有钱,借钱不能不还我,我就给他的卡汇去了5550元。这是我第一次给赵国岩拿钱,之后的一两天赵国岩来看我,我俩在五棵树的一家旅店见的面,我俩在一起呆了两个小时他就走了。第二次给赵国岩拿钱大约是在2012年12月17号左右,赵国岩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货车从天津往回拉货车翻了,得赔人家钱,赵国岩向我借六千元钱,之后我去长春给赵国岩送钱顺便还能看看赵国岩,赵国岩在长春南广场接的我和我家孩子,我们到一家旅店坐了一会儿后,我们到跟前的一家信用社我支出六千元给了赵国岩。第三次是2013年快过春节时,赵国岩给我打电话说在延吉收玉米给人打了,要赔人家钱,他让我给他汇八千元,我就给他的卡里汇了八千元钱。第四次是2013年正月的一天,赵国岩说着急还他朋友钱,让我给他汇四千,我就给他汇了四千元。第五次是过了不几天他说我上次给他汇的四千没够,还让我给他汇四千,我在五棵树信用社通过我的卡转账给他汇了四千元。第六次是2013年4月10日左右,赵国岩说他胃里长东西看病需要五千元钱,我当时不想再借他钱,我就向他要我以前借给他的钱,他说卖完玉米就给我,他说让我给他抬钱,三分利花十天也算一个月,我想他是有病缺钱治病我把我自己的钱就给他汇了五千元。第七次是2013年4月29日赵国岩给我打电话说他胃里长东西要做微创让我给他汇一万元,我说没钱,他让我给他抬钱,我就在我屯李刚媳妇处三分利抬了一万,我对李刚媳妇说我朋友做手术要抬钱,当时李刚媳妇在长春,我把赵国岩的卡号告诉了李刚媳妇,李刚媳妇第二天给赵国岩汇了一万元。第八次是2013年5月5日,赵国岩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做手术让我给他汇八千元,我在李刚媳妇处又抬了八千元,这次我也说是我朋友做手术用,第二天李刚媳妇在五棵树邮政储蓄给我支出了八千元,我俩一起到五棵树信用社将钱汇到了赵国岩的卡上。第九次是2013年6月13日赵国岩给我打电话说医院给他打错药了,他把医院大夫李长兰打了,李长兰要告他,他也要请律师告李长兰,让我给他抬四千元钱,我就在我屯姜丽处抬了四千元钱,我对姜丽说我自己用钱,当天我就给他汇过去了。第十次是2013年6月22日,赵国岩给我打电话说他还得请律师告医院,让我给他抬六千元,我通过李刚媳妇在他妈处抬了六千元,我说我朋友打官司用钱,当天我就给赵国岩汇去了。之后我向他要钱,他说他就有一千,大约2013年6月份他给我的信用社的卡上汇来一千元。第十一次是2013年7月12日,赵国岩给我打电话说他给医院大夫李长兰打了,要赔八万还缺两万,让我给他抬两万直接汇到李长兰账户上,我通过孙红艳在孙红艳的哥孙彦明处抬了两万元钱当天就给李长兰的卡里汇去了,我对孙彦明和孙红艳说我朋友给人打坏了着急用钱赔偿被打的人。第十二次是2013年9月22日,赵国岩给我打电话说他家货站的车从天津往回拉假药在长春犯事了,他二姐和小李子被抓了,他让我给他抬两万到两万五千元,他说他要是被抓进去他在我手里拿的钱就别指着要了,他说他卡被冻结了,他把一个卡号发到我的手机里,让我往这个卡号里汇,我从我姐姐刘某乙那儿抬了一万,从李某乙那儿抬了四千,从孙昌民那儿抬了三千,从冯某某那儿抬了五千,第二天我把这些钱汇到他给我发的丁淑婷的卡里了,我这次借钱我说我自己用几天。之后我给赵国岩打电话要钱,赵国岩说2013年10月1日前给我,后来他手机关机也不上网了,我找不到他了我就报警了。
(2),赵国岩在我手拿钱没给我出欠条,我向别人借钱给赵国岩时,我向借钱的人说钱是我给我朋友抬的,我没说我朋友叫什么名。我给赵国岩转账和他给我汇款的是同一张卡,是信用社开户的,户名是我屯子姜涛的名,办卡时我没带身份证,所以用姜涛名办的,卡号×××,这卡一直我用。赵国岩的卡号×××。我借的钱我自己已经偿还一部分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赵国岩供述(1),2012年秋天的一天,我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了一个网名叫“爱的幸福”的女网友,她真名叫刘某甲,我俩经常在网上聊天,聊天时我跟她说我在长春市东广场开货站,在长春有楼等话。大约在2012年冬天的一天,我和她在上网聊天时我跟她说:“我在倒卖玉米没有钱,你借我5550元钱吧。”她问我为啥要借这些钱,我说这是表示我爱的意思。第二天她就给我打手机并问我干什么呢,我说干活儿呢,我问她钱的事,她让我把卡号告诉她,我就把我的卡号(×××)告诉了她。隔有一两天,她就往我我的卡里汇了5550元钱。我俩就经常在网上聊天,在聊天时我俩就约定见面。大约过有三、四天,我俩就在榆树市五棵树镇街里一家旅店的房间里见的面,并发生了两性关系。
大约在2012年冬天的一天,幸福(刘某甲)给我打手机跟我说她要上黑龙江,去她大哥家串亲路过长春,她要和我见面。第二天刘某甲就领着她家孩子坐客车来到了长春,我们在长春市南广场见的面,我跟她说我现在拉玉米没有钱,她说她这有点钱给我拿着吧,我就在跟前找了一家宾馆开的房间,我们在宾馆里呆着,她给我拿了6000元钱。然后我领着她娘俩吃的饭,又给孩子买的东西,然后我就和刘某甲说我干活儿去,我就走了。第二天她们也走了。我在刘某甲手拿的6000元钱让我倒卖玉米用了,这钱我没有还给刘某甲。
2013年春节前,我和别人在一起玩打起来了,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跟别人打仗了,把人家打坏了,让她借我点钱,她说她就有8000元了,我说那你就给我汇8000吧,第二天她就往我给她的卡号里汇了8000元钱。这8000元钱让我赔人家了。这钱我也没有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春节期间,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欠人家钱着忙还给人家,让她借我4000元钱。第二天她就往我的卡号里汇了4000元钱。这4000元我还打麻将欠的600元,剩余的让我花了。这钱我也没有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春节期间,在上次借钱过不几天,我又给刘某甲打手机说我欠人家钱着忙还人家,让她还得借我4000元,第二天,她就又往我的卡号里汇了4000元。这钱也让我花了。这钱我也没有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4月份的一天,我胃里难受手里没有钱,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胃难受,想去看病手里没钱,让她借我5000元,第二天,刘某甲就往我的卡号里汇了5000元,这钱我看病花了一部分,剩下的让我赌博和打彩票花了。这钱我也没有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4月末的一天,我胃里难受手里没有钱,我又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胃难受,得去做微创,我手里没有钱,让她再借我一万元,第二天,她就又往我的卡号里汇了一万元,这钱也让我花了,我没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的胃里长东西需要手术,我手里没钱,让她再借我8000元,隔有二、三天,她就往我的卡里又汇了8000元。这钱也让我花了,我没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又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看胃病,大夫给我打错药了,我跟大夫打官司,手里没钱,让她借我4000元钱,我好请律师,第二天,她就往我的卡号里汇了4000元。这钱也让我花了,我没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又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的胃里长的东西得手术,我手里没钱,让她借我6000元,我手术用,第二天她就往我的卡号里汇了6000元钱。这钱也让我花了,我没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又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的胃里长的东西手术,医生给我打错药了,我和医生吵吵起来了,我把医生打了,需要赔偿医生四、五万元钱,我手里有一两万,钱不够,我让刘某甲再借我二万元。刘某甲说她手里没有,说给我整钱去。隔了一两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钱整到了,让我把账号告诉她。我就把和我在一起打麻将认识的李长兰的卡号告诉给了她,刘某甲问我这是谁的账号,我说这是我打的医生的卡号。隔了有二、三天,刘某甲就往我告诉她的卡号里汇了20000元钱。这钱也让我花了,我没还给刘某甲。
大约在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又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货站车出事了,我用点钱,你给我打二万元到二万五千元。”刘某甲说她没有,得出去抬,我就说行,我跟她说“咱们半个月能还上就给一个月的利息。”隔有一、二天,她给我打手机说钱整到了,问我往哪个卡号里打,我就把我所住的长春市西广场跟前新起点旅店服务员丁淑婷的卡号告诉了她,过了不一会儿刘某甲就把钱汇了过来,当天我就和丁淑婷一起到跟前的一家信用社把她给我汇的22000元钱取了出来。这钱也让我花了,我没还给刘某甲。
我其实没有货站,我的胃里也没长东西,胃里就是有点不舒服,我找这些理由就是为了向刘某甲借钱。我从刘某甲那里借钱我就还过她一千元,具体什么时间还的我也记不清了。我的手机丢了,网号和密码被盗了。我有两个网号,一个叫好男、一个叫好男人,我的网号是862203163、987578532、1150438359,密码是ABC123456789。
(2),李长兰是我在打麻将的时候认识的,我诈骗刘某甲钱的时候没带卡,我就让刘某甲把钱汇到李长兰的卡上了,李长兰不知道汇给我的钱是我骗来的。这笔钱是20000元,是我拿李长兰的卡我自己支取的,李长兰告诉我的卡密码,我支完钱后就将卡还给李长兰了。李长兰自己说她家是长岭的,她别的信息我不知道,我现在找不到她。刘某甲将钱汇到丁淑婷的卡上也是这个情况,也是我没带卡,丁淑婷也不知道这钱是我骗来的,这钱是我和丁淑婷一起去取的,我在银行外面等她,丁淑婷在银行出来后给了我22000元,我接过钱就走了。我不知道我用的丁淑婷的这张卡是什么时间开户的。丁淑婷家是哪儿的我不知道,她大约二十岁左右,她的其他信息我不知道,现在我找不到新起点旅店,也联系不上丁淑婷了。李长兰和丁淑婷都不知道我的钱是骗来的,我用她俩的卡,我也没给她俩钱,我诈骗所得的钱都让我花了,具体干啥花了我记不清了。
(3),2012年的年末到2013年九月份,我以借钱的理由在刘某甲手拿了十二次钱,共计十多万元。
我没和刘某甲说过我在长岭买大库晒玉米、我有两台大车拉玉米和我在长春有楼、我爸也有车的事,我说我雇一台货车从延边往长春拉玉米,我说过我有轿车卖了要买大车。我卖的轿车是灰色夏利,车号我记不清了,车籍是谁的名我也记不清了,我是2012年4月份花26000元在长春车市买的,也没过户,2013年4、5月份我将这车卖了24000元,我是在卖了这车之后说要买大车。卖夏利车的钱让我花了。我和刘某甲说我开货站、卖轿车买大车的事就是随便说的,没啥想法。我向刘某甲借钱时,没跟她说她家明年盖房子我给她拿三万的话,我向刘某甲借钱是用来倒玉米用。我是和在打麻将时认识的一个叫刚子的人到延吉一个屯子,花七角四分收的玉米,这屯子我找不到,是刚子带我去的,卖到长春哪儿了卖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一共投入16000元钱,大约在2013年过完年我俩在倒第四车时刚子拉玉米跑了,我这16000元搭上了,现在也没人能证实我倒玉米的事了。因为刚子将我骗了,所以我借的钱就没有还。
我第一次在刘某甲那儿拿钱后,大约2012年12月份,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去黑龙江串亲属路过长春来看我,第二天我在南广场接的刘某甲和她家孩子,我们到一家旅店,刘某甲问我玉米买卖怎么样,因为这时我正拉玉米呢,我说还行,她说她还有六千元钱给我用,我说行,他就在旅店内给了我6000元现金,我安排她娘俩吃的饭,第二天刘某甲也走了,这是我第二次向刘某甲借钱,这钱刘某甲是在什么地方拿的我不知道。这钱一部分我投入和刚子拉玉米了,我自己花了一部分。
我第三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春节前,我在长春市站前老赵家麻将馆内将一个我不认识的和我打麻将的人给打了,这家麻将馆在浙江路上,现在这个地方拆迁了,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把人打坏了,向她借钱赔偿人家,刘某甲说就有八千了,我说那就给我汇八千吧,第二天她就给我的卡上汇了八千元。我在打完的第三天赔偿给这人9600元钱,其中里面有这8000元。这次打仗没通过公安机关,我用板凳将那人头打出血了,他是将头部包完找的我,他在什么医院治的病我不知道。证实我打人的证明人我都找不到。
我第四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春节期间,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欠别人钱着急还,我向她借4000元,第二天刘某甲汇到我卡里4000元。这钱我还打麻将欠的钱600元,剩余的让我花了。
这次给我汇完四千元后我不记得还向没向她借过四千元了,如果算上我记不清的这次,我第六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4月份的一天,我胃里难受想看病,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胃难受要看病,想向她借五千元,第二天刘某甲给我卡里汇了5000元。这钱我看胃病花了三千多,剩下的让我花了。我是在长春一家医院看的病,医院在哪和叫什么名我不知道,我是用赵岩的名字看的病,我习惯叫我自己赵岩,我也没用身份证登记,我买药时有个我不认识的医托说用他的医保卡买药给我便宜,我买了一千多元钱的药,少给医托二百元。这个医托我也找不到。我向刘某甲借钱时没说过让她三分利抬,我就说是借的。
第七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4月末的一天,我说我胃里难受,得做微创手术,我现在没钱想借一万元,第二天刘某甲给我汇来了一万元钱。我根本没做手术,这个理由是我编的,我就是想让刘某甲相信我借钱是有用的,我要不这么说我怕刘某甲不借我。这一万元让我花了,怎么花的我不记得了。这钱我也没说是抬,说是借的。
我第八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胃里长东西需要做手术,我向她借八千元,过了两三天,她给我汇来了八千元。说做手术的事也是我编的,我要不这么说我怕她不借我,这次借的钱也让我花了,干啥花了我忘了。
第九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说我看胃病大夫给我打错药了,我要和大夫打官司,我手里没钱我向她借四千元钱说用这钱请律师,第二天她给我卡里汇了四千元。这次借钱的原因也是我编的,钱也让我花了,干啥花了我记不清了。
我第十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胃里长的东西得手术,我向刘某甲借六千元,第二天刘某甲就给我汇了六千元。这次借钱的原因也是我编的,钱也让我花了,干啥花了我记不清了。
我第十一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医生给我打错药我把医生打了,需要赔医生钱,我向刘某甲借两万元,隔了一两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钱整到了,我就把和我一起打麻将的李长兰的卡号告诉了她,我说这是医生的卡号,隔了四五天刘某甲往李长兰的卡里汇了两万元。这个卡是哪个行的卡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这次借钱的理由也是我编的。李长兰是我在打麻将时认识的,我现在联系不上她。李长兰不知道刘某甲给我汇的钱是我骗来的。这次借的两万元也让我花了。
我第二十次在刘某甲那拿钱是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说我货站的车出事了,要用钱,我让刘某甲给我汇两万到两万伍仟元,刘某甲说得抬钱,我说抬吧,半个月还上就给一个月的利息,隔了一两天刘某甲说整到了往哪个卡里汇,我就告诉了她我住的新起点旅店的服务员丁淑婷的卡号,过了一会儿她就把钱汇来了,我和丁淑婷一起到跟前的一家信用社将钱取出来了。丁淑婷是我住店的服务员,当时天我没带卡,所以我就让刘某甲将钱汇到丁淑婷的卡上了,这卡是哪个行的卡号是多少我都记不清了,丁淑婷不知道这钱是我骗来的。我现在也联系不上丁淑婷。这次借钱的理由也是我编的。
我每次在刘某甲处拿钱她都没要欠条,我也没给她出,刘某甲给我汇款的小票我让她给我了,现在小票让我弄丢了。我每次在刘某甲那拿钱都没说什么时间还。我骗的钱我想过要还给刘某甲,我记得我还给她一千元,什么时间还的我记不清了,我要是有钱我会还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赵国岩对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提出异议,辩解第二起6000元钱是刘某甲主动给我拿的让我倒卖玉米用,不是我向她借的,另外她借我钱时没说钱是抬的。经过法庭调查,在第二起6000元钱系被告人所借还是被害人主动给拿的问题上,被告人赵国岩在侦查机关曾供述“我和刘某甲在长春市南广场见的面,我跟她说我现在拉玉米没有钱,她说她这有点钱给我拿着吧,她给我拿了6000元钱”,与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相一致。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及情节,被告人赵国岩在供述(三)中关于其倒过玉米、打仗赔款、卖药用款等辩解及被告人当庭的辩解与其原始供述及被害人陈述间相互矛盾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予以确认采信。关于被害人钱款的来源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被告人对其它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除第二起指控外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国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国岩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1550元。
(以上罚金、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于洪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