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8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沈洪伟(已判刑)因琐事与符显伟(在逃)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殴斗地点,沈洪伟组织冯平、孔庆义、李晓龙、赵力岩、张铁宝(均已判刑)、刘某甲等人与符显伟组织的张秋冬、周鹤、樊华(均已判刑)等人在榆树市六中门前道上持刀、铁楱等工具双方相互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致张秋冬轻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沈洪伟(已判刑)因琐事与符显伟(在逃)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殴斗地点,沈洪伟组织冯平、孔庆义、李晓龙、赵力岩、张铁宝(均已判刑)、刘某甲等人与符显伟组织的张秋冬、周鹤、樊华(均已判刑)等人在榆树市六中门前道上持刀、铁楱等工具双方相互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致张秋冬轻伤。现刘某甲亲属已赔偿了张秋冬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得到张秋冬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张秋冬于2010年3月3日报案至公安机关。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0年3月3日公安机关对沈洪伟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
3、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张秋冬于2010年3月3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刘某甲涉案在逃,2014年8月2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榆树市培英小学门前将有逃人员刘某甲抓获。
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出后日期为1989年5月29日。在管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沈宏伟是我以前的朋友,符显伟也想和我处对象,因为这事沈宏伟和符显伟还打一仗。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白天我和沈宏伟在一中那溜达,符显伟和另外一个叫周鹤的坐出租车在一中门口那碰到我和沈宏伟了,符显伟和周鹤下车之后,符显伟让周鹤打的沈宏伟,打完沈宏伟,符显伟就把我拽走了。之后沈宏伟就总给符显伟打电话要找人揍符显伟,符显伟也没敢去。2009年正月十五那天我和符显伟在榆树街里溜达,符显伟让我跟他去六中门前那去,我问他干啥,他不说,这时他的朋友张小子(张秋冬)、周鹤、符某某、樊华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一起,符显伟说完就领人在榆树转盘道打车拉着这帮人往六中那走,我问符显伟的一个朋友你们干啥去,他们说符显伟领着他们找沈宏伟打仗去,他们打车走了,我就随后打车往六中那边走,走到六中那我就看见他们跟一帮人打仗呢,我车走到跟前,仗就打完了,我下车到跟前看见张秋冬被打的身上、手上都出血了,符某某门牙被打掉半颗,符显伟后背衣服被打破了,完了我就找车把张秋冬他们拉中医院看病去了。
2、证人符某某证言证实,今天晚上8点多钟我、张秋冬、张伟和别的朋友正在榆树街里吃饭,我弟弟打来电话说:“沈宏伟打电话要上名门娱乐城谈谈。”我和张秋冬、张伟坐一租车去了,没到名门时我弟弟又告诉我地点换六中那了,我们又去了六中,到六中处我见我弟弟也下了车,我就和张秋冬、张伟也下了车,对方一共二十多人手里都拿着棒子及砍刀围上我们,我就往车里跑,一些人就撵到车门处打我,有一个小子用棒子杵我上门牙上了,胳膊也被打一棒子我赶紧装作打“110”,这帮小子见我报警就跑了,我起来就看到张秋冬在地上趴着呢,头上受伤了,我弟弟不见了,张伟也不见了,只剩下刘某乙了,过了一会我弟弟坐一出租车过来了,他把张秋冬送中医院去了。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被告人沈洪伟供述,在打仗之前我和女朋友刘某乙在街榆树一中附近溜达时,符显伟和另外二个男的从出租车上下来了,符显伟骂我一句后,让另外两个男揍我,当时把我打趴地上了。我就感觉特别憋气,就从朋友处打听符显伟的手机号,我给符显伟打了几次电话约他出来打仗,符显伟都没敢出来。2009年正月十五的晚上六点多钟,我和我朋友孔龙、徐小龙在一起溜达,符显伟给我打电话说找人打我,我说今天不想打仗,今天是正月十五,完了我就把电话挂了,接着符显伟又给我打好几次电话,最后那次电话我接了,我说你找地方吧,他说在名门娱乐厅呢,我说你要敢来的话就到六中门前咱们决一下,谁不到谁不是人。我跟孔龙和徐小龙说符显伟要找人打我,你俩都赶紧找人准备家伙跟他决,之后我打电话找的赵力岩、刘某甲、张良,孔龙回家取了八、九把镐把,又领着冯平、陈建、张铁宝、李小龙来的,我们当时打了三台夏利车分两拨在六中门口那集合,孔龙给大伙发的镐把。符显伟也领着十多个人打三台夏利车来了,符显伟他们这伙人看见我们之后就冲过来,三个人手拿着扎枪奔我们来了,我拿刀首、其他人拿镐把,之后我们就打起来了,我打的是张秋冬,当时我把他打倒地上了,砍了他好几刀,我们这伙刘某甲还让那伙人给门牙打掉半颗。
2、同案被告人李晓龙供述,2009年正月十五日晚上,我和沈宏伟、冯平在街里溜达,沈宏伟接了一个电话跟我说有人要打他,要我俩帮帮忙,之后他又打电话找的人,当时我们在名门娱乐城跟前,沈宏伟找的人陆续到了,有张铁宝、徐小龙、刘某甲、孔庆义(孔龙)、赵力岩、张良、陈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新民村的人,我们打车去的六中门口那。到六中那后,孔龙从车上拿出一个装有镐把和棒球棒的丝袋子,放在地上给大伙分别去拿的,我当时拿一个棒球棒子,沈宏伟拿的一把刀。对方来有十多人,拿着镐把、扎枪啥的朝我冲过来,我们双方互相打在一起,我和对方一个拿镐把的人打了起来了,打了不大会听见有警车警报响,我们就都跑了。事后听说沈宏伟把对方一个人砍伤了。
3、同案被告人冯平供述,当时我和陈建在环球网吧时接沈宏伟的电话,说有人要揍他,要我帮忙打仗我就同意了。我们去的名门那,李晓龙也在那,我们聊了一会沈宏伟领几个人来了,我们打车去的六中。沈宏伟、徐小龙他们先到的,在六中附近一家台球厅门口有一个装镐把的丝袋子,我顺手拿起一根镐把,其他人怎么分的工具我就不知道了。对方有十多个人拿着扎枪和铁管子冲过来了,我们互相打在一起,沈宏伟冲在前面拿着一把“刀手”和一个拿扎枪的人干起来了,打了不几下,就把那个人打倒地上了,我和一个拿类似扎枪的人打起来了,打了几下,有人说警察来了我们就都跑了。
4、同案被告人孔庆义供述,2009年2月9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新东方旱冰场,沈宏伟给我打电话说他以前对象的男朋友给他打电话要打他,让我帮他打仗。我到名门娱乐城那碰着冯平、陈建、沈宏伟等人,后来又过来几个人,沈宏伟说换六中那“决”去,冯平将不知谁事先准备好的镐把、棒子用丝袋装着坐车先走了,我和大伙也就打车去六中那,到那之后我把镐把从丝袋里倒出来给大伙发下去了。对方来了十多个人手拿扎枪、镐把啥的就冲过来了,我们就打在一起了,我当时拿着镐把和对方一个拿扎枪的打的,那个人没打着我,让我打他大腿上一镐把,当时双方都被打倒地上好几个,有鼻子出血的,脑袋出血的,刘某甲还让人把牙打碎一个。我当时都打懵了,看见大伙跑我也跟着跑了,跑到新民屯跟前的大地里把镐把扔地里了,完了我就回家了
5、同案被告人赵力岩供述,2009年正月十五的晚上六、七点钟,沈宏伟给我打电话说一会有人找了不少人要在街里甩个点打他,让我帮着打仗,我当时就同意了,我打车去六中门前那了,我到六中门前时,双方已经打起来了,我看沈宏伟拿刀和对方一个拿铁棍子的人打呢,打不几下子就把对方打趴下了,我下车捡起一个镐把,打对方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脚脖子上了。抡几下子,打没打着对方我也不知道,后来就把对方打四散了,我就回家了。
6、同案被告人许小龙供述,2009年2月9日晚上7点多,我和我妻子张静在名门游戏厅玩时,沈宏伟过来了,我说和几个闵家的人吵起来了,并说和他们甩点了,我怕伤着我妻子就把他送家去了,我往回走时,沈宏伟说地点在六中门口,我到那时,沈宏伟、冯平、孔庆义、李小龙、小刘野、赵力岩、张铁宝、刘彪、杨俊、刘某甲等人都在六中门口,沈宏伟拿一把刀手、其余手里拿着镐把,我从地上捡起一根镐把,这时来了两辆夏利车,下来五六个人,有一个人拿扎枪、其他人拿铁管子,这些人下车就奔我们来了,沈宏伟第一个冲上去,和对方打起来,我们也都动手了,我打对方一个拿铁管的人,正打时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我们扔下镐把就都跑了。
7、同案被告人张铁宝供述,2009年2月9日19时许,我在华昌广场时沈宏伟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几个闵家的人吵起来了,并把打斗的地点给定在六中门前,让我马上到六中门前帮忙,我打车到六中门口时,他们都已经打起来了,我看见地上有一个镐把就捡起来冲上去,正好一个小子冲我来了,我上去踢那人一脚,这小子就往回跑,我拿着镐把追他,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我把镐把扔了就回家了。
8、同案被告人陈建供述,2009年2月9日19时许,我在名门游戏厅玩时,看见冯平了,他说沈宏伟和几个闵家人吵起来了,对方找来不少人要收拾沈宏伟,冯平让我也帮忙,我和冯平出来到门口,看见沈宏伟、冯平、孔庆义、赵力岩、李小龙、杨俊、刘某甲、张铁宝、小刘野、左镇红、刘彪、徐小龙、还有几个我叫不上名。我们乘坐三个出租车去了六中门口。到六中以后,沈宏伟拿下一个塑料袋子,他先从里面拿出一把刀手,然后叫大家拿里边的镐把。这时来了二个出租车,下来六个人,一个人手拿扎枪,其他人拿一米左右的铁管子,就奔我们来了,沈宏伟拿着刀手冲上去,和对方打起来了,我拿着镐把和对方拿扎枪的打起来,我打对方腿上几下,也没咋地。有人喊警察来了,我把镐把交给沈宏伟,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听说对方有一个人住院了。
9、同案被告人张秋冬供述,2009年正月十五晚上五六点钟,我在榆树公园对面的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打车去磙石广场那碰见符某某了,符某某说他等车呢,就上我打的出租车上了,走到快到名门娱乐城那,他说他弟弟符显伟处一个对象,新民屯的一个小子总打电话骚扰,他兄弟符显伟刚才打电话了,让他过去找对方谈谈,让我也跟着去,这样我就坐车跟着去了六中那了。我们到六中那符某某、符显伟他们下车就和对方打起来了,我当时下车就想跑,但摔倒在地上了,完了新民屯那边一个叫沈洪伟的就上来给我一顿砍。
10、同案被告人樊华供述,2009年2月9日(正月十五)天快黑的时候,我和符显伟、周鹤、符显伟对象,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在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时,符显伟和一个男的通电话,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之后符显伟要去找那个人,并让我和周鹤一起去,我们几个打夏利车到东胡同子,符显伟下车买的铁管子或铁棒子之类的东西,在路上符显伟又打电话找人,之后在市区一个地方接的符某某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不认识的那人说走到六中那决他去,之后我们几个坐夏利车就去六中了,到六中门前停车后,我们每人手里都拿一个铁管子或铁棒子下车,刚一下车对方就围上来十多个人,手里都拿着棒子之类的东西,围住我们几个就打,我用铁家什打对方一下子,没打着,我左胳膊就被打了一下子我就跑了,后来怎么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跑到没人地方打车回家了。后来我听符某某说不认识那人(张秋冬)被打坏住院了,别人都没怎么地。
11、同案被告人周鹤供述,当时张秋冬离我最近,我看见他拿铁管子和对方一个拿片刀的小子打的,张秋冬和对方刚打不几下子,可能当时他站冰面上了,脚下滑好象也喝酒了,走道直歪,就让人给砍倒了,当时两方都打乱套了,别人具体咋打的我没看清,但肯定都冲上去跟对方打来的。
1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9年2月9日晚上,我朋友沈洪伟给我打电话,说以前打我的那个小子给我打电话,要和我打仗,你去帮我,我就自已打车去了六中门前,到那后我看见沈洪伟、赵力岩、孔庆义、徐小龙都在六中门前站着,手里都拿着家伙,有拿镐把的,有拿刀的。我下车就过去了,在我往沈洪伟处走的过程中,另一伙人就拿着铁棒子往沈洪伟他们跟前冲,我看这伙人都拿着铁棒子,我就往沈洪伟他们那跑,在跑的过程中我就滑倒了,这时这伙人就冲到我跟前打我,把我脸打出血了,把我牙打掉半颗,打完我之后他们就向沈洪伟冲过去了,我起来后就去超市买湿巾擦脸,擦完脸后出超市就在地上捡起一个镐把冲上去打那伙人,当时他们就要打散了,哪都有人,我拿着镐把打其中一个人一下,之后警车来了,大家都散了。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刘某甲均无异议,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军伙同他人聚集多人持械殴斗,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属坦白,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三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