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榆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稷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地为吉林省洮南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金荣东,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榆检刑诉(2013)45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焦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