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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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7:1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榆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稷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地为吉林省洮南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金荣东,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榆检刑诉(2013)45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焦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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