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7:1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榆刑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榆树市。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6日12时许,榆树市国家电网公司城发乡供电所所长姜某某带领单位工作人员马建荣、姚某某到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五组检修电路隐患时,姜某某未经请示上级调度部门,指挥马建荣到没有会签的城发供电所城发线供电线路作业,因城发乡线路供电,造成马建荣被电击身亡。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姜某某供述、证人樊某某、矫某某、姚某某、秦某某、陈某某证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证明、调度运行日志、停电作业会签单、设备停电申请单、停电检修日计划、城发变电站倒闸操作票、变电站工作票、法医鉴定书及照片、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及嫌疑人到案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12时许,榆树市农电有限公司城发乡供电所所长姜某某带领单位工作人员马建荣、姚某某到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五组检修电路隐患时,姜某某未经请示上级调度部门,指挥马建荣到没有会签的城发供电所城发线供电线路作业,因城发乡线路供电,造成马建荣被电击身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城发派出所马相卿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

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7日对此案件立案侦查。

3、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带领本所两名农民合同工马建荣和姚某某去城发乡双河村五组屯子里的城发线(十千伏高压线)线路上清理塑料垃圾时,由于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在高压线上作业的马建荣被电击身亡,事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供认不讳。

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5、证明证实:马建荣,该同志系我单位农电工。身份证号×××。由榆树市农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3年7月9日出具。

6、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马建荣脏器组织检查发现其肺脏呈肺水肿改变,手足皮肤呈电流斑样改变。结论为马建荣系电击死亡。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某出生日为1965年9月4日。备注栏:经查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农电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室主任。城发乡农电所电击身亡一人的事是李恒局长下午一点和我说的。事发地点是城发线,我是听城发变电所贾玉杰说的。我们局里正在进行春季检修。我们是依据局里的生产部提供的检修时间进行排板。2013年4月16日城发供电所检修就一条线路,是城山线,这条线路由城发供电所负责检修。所长是姜某某。城山线计划是从早上七时至晚上十九时。实际是早上七时四十分停的电,十四时三十二分送的电,这个实际时间是操作人员汇报的时间。城发线2013年4月16日不检修,但停电来的,因为城发变电所所内检修,所以城发线路停电了,是早上七点四十停的电,十二点二十分送的电,这个时间是操作人员汇报的时间。城发线线路送电不违反规程,是检修作业完成后正常送电。局里没有指令姜某某去城发线线路上作业。我们局里有不在检修范围内的线路不允许私自作业的规定,有上级部门颁发的规程,和我们局里以文件的形式发放的,坚决不允许未经调度许可私自作业。

城发所检修城山线,李合所检修城李线,另外送变电所检修所内设备,这三个作业计划都是通过我们调度室做计划后于2013年4月16日执行的。我们是按照操作票上的顺序一条线路一条线路供电的,因为当天只有城李线和城山线有检修任务,城发线于当天12时19分恢复供电的,操作票上有记录。

2、证人矫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农电有限公司城北操作队队长。我是在调度的指挥下负责所辖变电站倒闸操作。我们队所有的操作都是根据调度的指令进行操作的,操作完毕后我要向调度进行汇报。2013年4月16日城发农电所电打死人的事我是后听说的。事发时我在城发变电所内,等待调度指令,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倒闸操作。城山线路检修我不太清楚。城发线路检不检修我不知道,我只负责变电所所内的倒闸操作,完全是根据调度的指令执行,一点误差也不能有。调度给我的指令有纸记录,也有电话录音。我是按调度指令于2013年4月16日12时19分给城发线线路送的电。

城发变电所在2013年4月16日停电了,就是按照我们当日工作票上的任务执行检修,所以要停电。是当天早上七点五分开始停电的,七点四十分停电操作全部结束,八点五分城发变电所开始作业,是局里调度室给我们下达停电指令,我们才开始执行停电作业的,执行完毕后再上报给调度室。城发变电所内作业完成后,向调度室汇报,按照调度室的指令,对所内设备和没有检修计划的线路开始送电,这个送电开始时间是当天中午11点59分开始的,然后按照操作顺序,给相应的线路恢复送电。

3、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城发供电所农民合同工,是抄收员。马建荣也是城发供电所的农民合同工,他也是抄收员。2013年4月16、17日这两天是我们所春季检修的时间。检修计划是早七时到晚四时,是一条线路一条线路的检修。16日早晨上班时,我们所长姜某某给我们开的安全会,说今天检修城山线线路,注意安全,停电时间是早七点到晚四点,开完会后,我们就去了城山线进行线路检修,检修完毕后回到所里准备体息。所长姜某某叫我和马建荣说,你们俩跟我去把城发线线路上的塑料布摘下来,是陈某某抄收员对我说的,在双河村五组屯子里。我和马建荣就上了所长的车,所长说用不用拿绝缘拉杆。马建荣说不用,现在是停电检修时间,我去两分钟就摆平了。就这样所长开车,拉着我们俩个人就去了双河村五组屯子里,我们一进屯子就看到了高压线挂着塑料布,所长说,这不在这呢吗。到高压线底下,所长打开后备箱,马建荣拿出了脚扣子和安全带就上去摘塑料布,在摘的过程中突然来电把马建荣打冒烟了,就掉地上了,所长下车就喊,怎么来电的呢,所长就蒙了,叫我打电话,我也蒙了,打不了电话了,我叫一个路人打的120,当时一看马建荣就死了。

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城发双河村的抄收员,是城发供电所的农民合同工。2013年4月16日开完早会,我去了山河换高压开关,我是11时许干完工作就回家了,给我家属做饭和打扫卫生,后来听说马建荣被电打死了,我也去现场看了。我去时120都走了,马建荣已经死了。马建荣是清理城发线双河段的高压线路上的塑料布时被电打死的。高压线路上有塑料布是我在给农户干活时发现的,我是2013年4月16日线路检修开早会,我在会上把城发线路上有塑料布的事说了,因为这也是一种隐患。后来就不知道所长是怎么按排的了。中午就听说马建荣被电打死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姜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4月16日,我们城发乡检修电路,只检修一条线路,就是城山线,这条检修线路是早七时到晚上十六时停电的。在早上检修的时候,双合五组陈某某抄收员和我反映,双合五组高压线有塑料布在上挂着缠得紧得拿下来。后来我们在城山线上干完活,我对马建荣和姚某某说,咱们三去双合村五组把高压线上缠的塑料布拿下来,他们俩个跟着我就去了双合村五组。我当时是开车去的,在去这前,我对他俩说把拉杆拿上,马建荣说,不用,线路停电,塔上不检修呢吗。然后我就开车去了现场了,我把后备箱打开,马建荣把安全带和脚扣子拿出去了,然后我们三个就到了电线杆底下,马建荣就上去了,当时马建荣从南侧上去的,他先把下捧线清理完毕了,准备清理上捧线的时候,马建荣就被电击中了,从电线杆上打下来了。我当时就蒙了,就让老百姓打120,让老百姓看一看人死没有,马建荣就死了。当时我在车里坐着呢,看马建荣被电击后我下的车。一看马建荣死了。因为我们走的时候,所有线路都停电,变电所和我们是一个院,他们也有作业任务,所以我没想到会在那个时候供电。到现场后我们都认为没有电。

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姜某某均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身为供电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在指挥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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