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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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7:1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榆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繁光(别名孟凡光、孟老小),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孟繁萍,女, 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系被告人姐姐。

指定辩护人徐洪梅,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3)第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繁光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繁光、法定代理人孟某甲及指定辩护人徐洪梅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孟繁光在榆树市保寿镇街道魏某某家麻将馆与曹子军因琐事发生口角,孟繁光在魏某某家麻将馆外用刀将曹子军扎伤致死,将曹某甲扎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某某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物证及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孟繁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繁光及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庭审中供述作案工具是我哥孟某乙捡的,案发一小时前在证人刘某乙的,案发时被某某曹子军用木头棒子打我脑袋两下子,我当时非常生气,脑海里出现杀人恶念,是我扎的曹子军,不是我哥扎的。

辩护人认为, 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正确。2、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19时许,在榆树市保寿镇街道魏某某家麻将馆内被某某曹子军因赌博与被告人孟繁光的哥哥孟某乙发生口角后,在魏某某家麻将馆外又与被告人孟繁光发生口角进行撕打,曹子军用木头棒子击打被告人头部,被告人孟繁光遂照着被某某曹子军胸腹要害等部位捅剌四刀、并将曹某甲扎伤,曹子军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曹子军系右髂内静脉破裂、左上肺破裂致失血性死亡,系他杀;曹某甲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孟繁光逃跑,躲藏在榆树市保寿镇保寿村3组黄土坑苞米杆垛处,后被告人孟繁光于2013年3月7日21日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孟繁光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曹某乙报案及简要案情。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于2013年3月7日21时许被抓获到案。

3、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7日对被某某曹子军被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

4、榆树公安局看守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精神异常。

5、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及吉林市舒兰精神病医院病历及诊断书,证实孟繁光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12月26日因精神病在舒兰精神病院住院;2012年10月17日在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住院。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6、辩论笔录,证实经死者家属曹某乙辩认,确认该死者是其哥哥曹子军。

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孟繁光在公安人员的押解下在榆树市保寿镇街道晚晓玲蛋糕店门前西侧对其扎死曹子军的犯罪现场位置进行指认的相关情况。

8、门诊诊断书,证实被告人孟繁光头部及手部外伤。

9、凶器提取说明及作案折叠刀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孟繁光处提取折叠刀一把。

10、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11、询问笔录,证实被某某家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鉴定意见

1、榆树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某某尸体检验报告体现,被某某身体共四处伤,其一左腋中线3-4肋间见斜行2.3㎝剌创口,深达胸腔;其二右中腹见8㎝剌创口,肠管外露;其三右下腹斜行5.5㎝剌创口;其四左肘部背侧横行2.3㎝剌创口,深达肌层。经法医鉴定被某某曹子军系右髂内静脉破裂、左上肺破裂致失血性死亡,系他杀。

2、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孟繁光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榆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曹某甲腰部刀伤,系轻微伤。

4、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现场泽佃农资迪卡516直销店门前雪地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现场泽佃农资迪卡516直销店台阶上两份可疑斑迹的DNA分型与曹子军血样的DNA分型一致,经计算,其偶合概率为2.5429029×10的负23次方;送检的现场吉农连锁化肥直销处门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现场化肥直销处台阶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孟繁光作案时用的折叠刀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孟繁光作案时穿的外裤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孟繁光血样的DNA分型一致,经计算,其偶合概率为2.3396150×10的负19次方。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乙证言,证实我户口本上叫孟某乙,平时大伙叫我长明。孟繁光是我弟弟,平时大伙叫他孟老小子。孟繁光在2013年3月7日18时许在榆树市保寿镇街道魏某某家麻将馆(小玲蛋糕店)门外,把曹建,也叫曹子军给扎死了。因为我和曹建骂起来了,孟繁光就跟曹建他们打起来了,后来听曹建他父亲说人都扎坏了,我看见孟繁光跑,就跟着他,在道上我问他把人扎坏了,他说反正他们一大帮人打我,我就拿刀把人扎了,扎谁不知道,而且我看见他手里还拿着一把折叠刀,刀上有血。2013年3月7日下午四点左右,我舅丈人家小舅子姜某甲请我和我弟弟孟繁光在曹铁伟家饭店吃饭,我和姜某甲每人喝了半斤白酒,孟繁光喝了三瓶啤酒,天快黑时我们仨吃完饭就去了魏某某家麻将馆,当时人不多,我就和孙某甲、施某某抱股,每人出200元,我推,他俩给我照管,玩一会人陆续的就多了,曹二(曹某乙)和曹建也去了,我跟曹二说二弟这两天在哪混呢,咋老也看不着他呢,他说他哪都去,曹建和曹二就开始押,我看他俩每人都掏出一沓子钱押,我就说二弟少押点,我就推600块钱的。曹建说X他这钱不是钱咋的。我说他跟谁XXXX的。我和曹建就吵吵起来了,曹建站起来就要揍我,我也站起来,大伙就把我俩拽开了,这时屋里乱哄哄的,好多人都到屋外去了,好几个人拽着我,不让我动弹,我发现曹二和曹建、我弟弟都没在屋,我怕我弟弟跟他们打起来吃亏,就说我老弟跟他们出去了,别拽着我,我就出去了,在门口被魏小川拽住,他说长明啊,他放个小局,可别在这打仗,挺不好的,魏小川一边说一边把我往西推了五六十米,曹二上来用拳头打我头部几拳,并踹了我几脚,这时曹二的父亲曹某丙喊还他妈的打啥呀,那边人都打坏了。魏小川接着推我让我走,把我推到施某某家附近时,我看见我老弟从东边跑过来,在施宏伟家那又往北跑了,我问他干啥去。我弟说对方打他好几棒子,他把对方也揍了,对方家来不少人那。他一边说一边往北跑,我寻思我老弟是不是又犯病了,就在后边追他。我老弟又说反正他们一大帮人打我,我拿刀把人扎了,扎谁他不知道,这时我才看见他手里还拿着一把折叠刀,刀上有血,我跟他跑到保寿街道东边三队的黄土坑附近,我就跟我弟弟说咱就面对现实,人咋样还不知道呢,跑不了,咱投案吧。我老弟说那人家不得揍他吗,他害怕。这时警察就到了,把我老弟抓住带到公安机关来了,到公安机关后我们才知道曹建已经死了。我在屋里没有和曹建打交手,我没有拿刀,我们家族没有什么遗传病史。我老弟孟繁光有精神病,孟繁光的精神病是十多年前他媳妇跟他离婚时,他就得了精神病,把他家房子都点着烧了。他是2012年3月26日被送去治疗的,2012年12月26日我才把他接回家,回来后发现他不犯病时挺好的,但犯病时眼睛直钩的,说玉皇大帝是他爹。他还有幻听症,总说有个女的跟他说话,经常自言自语,不知道跟谁说话,平时喜欢唱,经常买鱼放生,说自己有罪。孟繁光得病后在舒兰精神病院、长春安宁医院治疗过,都是民政给花钱治疗的。

另证实,当时是曹子军先骂我,我也还口骂他,曹子军伸手拽我,用拳头打我头顶两下,我也还手去打曹子军,旁边有人拉着,没打到曹子军,这时曹某乙也上来打我,我见哥俩都要打我,我更生气了,就往上闯想和他们哥俩打仗,大伙拽住我们双方,其中我被魏小川推到外边,推着我向西走,走出有五十多米,曹某乙上来了,上来打我两拳,我踹曹某乙一脚,魏小川就把我俩拉开。

还证实,2013年3月7日那天下午我和姜某甲、孟繁光喝完酒我们三先去的刘忠全刘某甲来又去的魏某某家。我们三到刘忠全刘某甲溜达,看有没有玩的。我们上二楼后看见我老弟孟繁光手里拿一把大约十多公分长的折叠刀摆楞,我就说老弟,你别在那摆楞那玩意,让人家膈应,我说着话就把刀拿过来,并说给我吧。我老弟说他才不给我呢,顺手又给拿回去了。我那天喝酒喝多了,具体还说啥就不记得了。当时我问孟繁光刀是哪来的,我记得他说是在广场什么地方捡来的,具体咋说的我记不清了。我以前没看见孟繁光带这把刀,以前看他带过杀猪刀、砍刀。

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我家在保寿镇街道开个蛋糕店,名叫小玲蛋糕店,蛋糕店放三台麻将机,平时有人在我家玩五角钱的小麻将。今天我的蛋糕店有人打仗来的,把人扎死了,是今天晚上6点多钟的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孟某乙和曹子军因为玩扑克的事打起来了。2013年3月7日晚上6点多钟,孟某乙、施宠伟、孙某甲、曹某乙他们几个人在我家屋里推扑克,还有几个人在屋里打麻将,当时是孟某乙推六百元钱一单的扑克,我刚进屋,曹子军就前后脚跟着进屋了,进屋之后他到孟某乙推扑克那玩了,好象刚玩上就不知道什么原因曹子军骂的孟某乙,他俩就吵吵起来了,吵吵起来他俩就要伸手打,我就把曹子军从屋里推出去了,我把曹子军推到我家房门外台阶下边去之后,我就又回来了,走到房门外孟某乙也走出来了。我就急忙跑到孟某乙跟前,把孟某乙拽住了,我说长明子(孟某乙小名)在这玩不能打仗啊,孟某乙不听就要往台街下闯,我就抱着他不让他下台阶往后推他,这样我向我家西边推,我边推孟某乙边说快点回家得了。孟某乙说我老推他干啥,我说快点回家得了,孟某乙还跟我挣,我就使劲往西推孟某乙,这样我推着孟某乙往西走出能有50多米远的时候,曹子军的二弟曹某乙就跑过来了说长明子(指孟某乙)你跟我哥平时都挺好的,你跟他吵吵啥啊,说着就上来打孟某乙几下子,孟某乙也踢了曹某乙一脚,我就把他俩拉开了,这时我就听东边我们家蛋糕店西边那有人喊都把人扎坏了还吵吵啥,这样孟某乙和曹某乙就都跑了,我也跟着往东跑,跑到跟前看见有好几个人上了一个银灰色的捷达车,大伙说小建(曹子军)让人给扎坏了,扎的挺严重的,抬车上去榆树医院了,当时天黑具体都谁把曹子军抬车上的我也没看清。这样不大一会警察就来了,就是这样一个经过。我把曹子军从我家屋推到房门外的时候曹子军没受伤,他们在屋里没打。我把曹子军推到我们家户外台街下直到我上台街上拽住孟某乙时没人打曹子军,我把孟某乙推走后谁打他了我就不知道了。自始至终我没看见孟某乙手里拿过刀。打仗时我在现场当时天黑我没注意孟繁光。我和孟某乙是屯中关系,我和曹子军是表亲,曹子军是我姑丈母娘的姑爷。我和孟某乙、曹子军他俩平时关系都不错,没有矛盾。

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有人在保寿街道打仗,曹子嚎(曹子军)被人给扎死了。是昨晚上6点多钟的事,在保寿镇街道小玲蛋糕店门前。我不知道是谁把曹子嚎扎死的,因为曹子嚎被扎时我没看见。但曹子嚎与孟某乙打仗时我在场。他们因为玩扑克的事打的仗。2013年3月7日晚上6点钟,我去小玲蛋糕店溜达,进屋之后不一会孟某乙和施宏伟也来了,当时屋里有四个人在打麻将,我当时没注意都是谁,屋里当时还有两三个看热闹的,孟某乙看见我就说咱们几个推一单,我说没有钱,他说施宏伟咱们三个推六百块钱的,一人出二百块钱,我说我没钱,孟某乙说他先给我垫上,我说那咱们就玩吧,这样孟某乙推,我和施宏伟负责照管。姜某甲与几个人(具体是谁我忘记了)就10块、20块钱的押,刚玩不几把曹子嚎和曹某乙哥俩就进屋了,前后脚曹子嚎的儿子曹某甲也进屋了,但没到我们跟前来,曹子嚎进屋就站在天门那拿出一打钱(大小面值不等,估计有几百元钱)孟某乙说不能押手的只能二百元钱打,说话功夫色子就打出去了,是个七点正好是天门,完了曹子嚎就给天门那用手敲着桌子对孟某乙说押他手的,但空着手没往桌面押钱,孟某乙说不行,输赢只能二百元钱,曹子嚎说咋的,X你妈的,我们的钱不是钱咋的,孟某乙说曹子嚎跟谁说话X掉的,完了曹子嚎站起来伸手拽住孟某乙就给孟某乙一电炮,大伙拉着没打着,曹某乙这时也过来伸手打孟某乙,大伙拉着也没打上,这样大伙看要打仗就不玩了站起来拉仗,大伙就把曹子嚎推到蛋糕店外边台阶下边去了,这时我看见曹子嚎的儿子曹某甲就往外边跑我就跟着出去了,跑到蛋糕店道南他们家的灰色捷达车上拽开车门子要拿家伙。我当时没看清是刀还是铁棒子(用手比划有30左右公分长)我到曹某甲跟前拽住他说不行这个,拿家伙真要给人打坏了怎么整,我就抱着他说快把家伙放下,他就把家伙放下了,我当时说他这小孩可别胡闹,才多大啊,真要是失错手把人打坏了,这一辈子不就完了吗。别胡闹、别胡闹,当时这孩子想往出冲让我给拦住了,这时我就听曹子嚎说他肠子出来了,这时曹某甲就跑出去了,我回头往曹子嚎那看,看见有一个人往西跑,曹某甲就直接往西跑撵那个人去了,我走到道北的路边上看见曹子嚎倒地上了,这时过来几个人就七手八脚的把曹子嚎抬到他们家的灰色捷达车上了,当时我帮着开的车门子,把曹子嚎抬上车不一会曹某甲就回来了,完了曹某甲就开车把他爸拉走了,这时曹某乙就打电话报警,不一会保寿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孟某乙与曹子嚎在屋里吵吵时孟繁光他当时在屋里看热闹来的,孟某乙与曹子嚎打起来之后大伙就先把曹子嚎、曹某乙推出屋外边去了,这时我就没再看见孟繁光,紧接着曹某甲就往外跑,平时我就看见过他们家的车上有镐把啥的,我怕他上车拿家伙把人打坏了就跟着跑出去了,我追曹某甲时孟某乙还在屋里,具体他在我出屋之后出没出过屋我就不知道了。在我追曹某甲出门的时候曹子嚎没受伤。当时天黑我在道南看不清道北的情况,所以我没看见是谁把曹子嚎给扎了,但我听到曹子嚎说我肠子扎出来的时候看见有一个人往西跑,具体是谁天黑我没看清。当我听见曹子嚎说我肠子扎出来的时候,当时曹子嚎跟前就有一个人,往西跑了,当时天黑几个人能看出来,但就是看不清是谁。当往车上抬时一开车门子车里有灯就亮了,我看见曹子嚎肠子出来了,扎的挺重的,但没断气。当时孟某乙上穿黑色皮夹克,下穿兰色格绒裤子,孟繁光上穿浅棕色皮夹克,下穿啥裤子我没注意。曹子嚎喊他肠子出来的时候他身边有一个人往西跑了,随后我就紧走几步到曹子嚎跟前了。我到曹子嚎跟前时,当时曹某乙没在跟前,是大伙把曹子嚎都抬上车的时候曹某乙才不知道从哪回来的,我听到曹子嚎说他肠子出来的时候一直到现在我始终没看见孟某乙。我和孟某乙、孟繁光、曹子军、曹某乙都是屯中关系。我也没听说他们之间有啥矛盾。孟繁光大伙都说他有精神病,平时瞅着挺虎的,但没啥接触。

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魏小川是我丈夫,曹子军(曹建)和孟某乙、孟繁光我都认识。曹子军是我姑家我姐夫,和孟某乙、孟繁光是一个村的。2013年3月7日18时许,在保寿街道我家麻将馆(小玲蛋糕店)门外,曹子军被人扎死了。我听围观的人说是孟繁光扎的。2013年3月7日下午五点十分左右,我从家出来到我家的蛋糕店,屋里有七八个人,我就到隔壁的电子厂拖地去了,大约晚上六点半左右,我就听见外边大道上骂骂吵吵的,我就出去了,看见是曹子军在大道上骂骂咧咧的,来回走,我就回到我家蛋糕店门口,在门口外边那站着,这时我丈夫魏小川从西边跑回来,他先到曹子军跟前说曹建在这吵吵啥,但曹建不听,跑道南去了,我丈夫就往西推孟某乙,推出去大约有五六十米远,不大会儿我丈夫就回来了。后来听围观的人(具体是谁我忘记了)说孟繁光把曹子军扎了。我丈夫往西推孟某乙时曹子军没有受伤,我没看见曹子军被谁扎的,我没看见他什么时候到西边去的,就看见他捂着肚子从西边回到我家蛋糕店附近。我看见曹子军捂着肚子回到我家蛋糕店附近时我丈夫回去没有我记不清了。我没看见曹子军和孟某乙打交手,我也没看见谁拿刀来的。

5、证人施某某证言,证实曹建被人扎死了,被孟繁光扎死的。时间是2013年3月7日18时许,在保寿镇街道魏小川家的蛋糕店西侧六七米远的道北台阶上。我当时在现场看见的,曹建和孟繁光打到一起,而且曹建被扎时跟前没别人。昨天晚上五六点钟,我去魏小川家的蛋糕店(里边有麻将机,推扑克的案子)溜达,孙某甲在那坐着,还有几个人在那打麻将,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呆了一会孟某乙和他弟弟孟繁光去了,我们几个人闲唠嗑,孙某甲说打麻将打不上,长明(指孟某乙)咱们仨一人凑200元钱推一单,我说行,这样孟某乙就开始推,我和孙某甲给他照管,刚玩了两把,曹建和曹二就去了,他俩进屋就都掐一沓钱站门押,曹建占天门,曹二占坎门,都说要兜手(指押孟某乙手里全部的钱),长明说兜不了手,我们钱没那么多,就二百块钱,曹建说咋的,他的钱不是钱咋的,然后就骂上了,具体骂啥我记不清了,他俩要往一块凑合,被大伙给拉开了,我们就都出屋了,我就拽住曹建把他往道南他家的捷达车那推,跟他说别打了,快开车回家吧。曹建也没吱声,我寻思没事了,就跟别人唠嗑去了,过了一两分钟,我看见曹建拿根木头棒子正在道北台阶上打孟繁光头部,打几下没看清,我看见孟繁光就和曹建撕打到一起,紧接着我就听曹建说孟繁光把他肠子扎漏了,然后曹建就蹲在道北雪堆那了,孟繁光就在台阶上往西跑去了,我就赶紧过去,看曹建的肠子在肚子外边那堆着,我和另外俩人(具体是谁没注意)把曹建就整车上去了,他儿子曹某甲开车就走了。曹建是什么时候到道北去的没注意。我在门口把曹建往道南推时,魏小川就把孟某乙往西推,他俩走到我家附近时我还看见来的。我往道南推曹建时没有看见孟某乙。我把曹建推到道南时看见魏小川正推孟某乙往西走呢。孟某乙和曹建从屋里出来后没有过接触,他俩分别被推向两个方向走了。曹建蹲着的地方距离我站着的地方得有七八米远。曹建喊他把我肠子扎漏了,当时在他跟前没有别人,就孟繁光他俩。我没看见孟繁光拿刀没有。我把曹建往道南推时曹建没有受伤。我往屋外推曹建时看见曹某甲来的,我和孟繁光、孟某乙、曹建、曹二都是都是屯中的普通关系。

6、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曹子军被扎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在场。2013年3月7日傍晚六点多钟,我去保寿镇街道魏小川家蛋糕店,一帮人正在那玩呢,曹子军和孟某乙他俩吵吵起来了,隔着桌子谁也没打着谁,被大伙拉开后推出门外去了,我就在屋里和别人唠嗑,听到外边有人喊曹子军肠子出来了。我急忙跑出去了,看见曹子军捂着肚子在魏小川家西侧十多米远的台阶那,我就到曹子军跟前,我扶着曹子军往前走了几步,曹子军就倒在地上了,大伙就说赶紧往车上抬,大伙伸手就把曹子军抬车上去了。我从屋里出去时发现曹子军在魏某某家西侧十多米远的台阶那,当时没看见曹子军跟前还有别人。我没看见孟繁光。在屋里看见孟某乙了,在外边我没看见孟某乙。我不知道是谁扎的曹子军。

7、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昨天保寿镇街道有个叫曹建的被人扎伤了。曹建是被跟他撕巴的一个男的扎的,但我不认识那人。时间是2013年3月7日18时许,在保寿镇保寿街道魏小川家的小玲蛋糕店西侧台阶上。我当时在场来的。昨天晚上五六点钟,我去魏小川家的蛋糕店(里边有麻将机、推扑克的案子)溜达,有几个人在那打麻将(具体是谁记不清了),我看了一会儿,长明(孟某乙)和另外俩人去了,他们仨抱股推扑克,不大会儿叫曹建的那个人和他兄弟(听别人说的)去了。他俩进屋后不知道因为啥就和长明吵吵骂起来了,被大伙给拉开了,曹建和他兄弟被推出门外了,长明也让人给推走了,我没出去,呆了一会,我寻思没事就回家吧,出门往西走时就看见俩人在道北台阶上撕把,撒把几下后一个就蹲那,捂着肚子说:他给我扎了,这时跟他撕把的那个人往西跑去了,我就和另外俩人(没注意是谁)到跟前就把受伤的这人抬到道南的一台捷达车上了,后来听说被扎的这人叫曹建,已经死了。肯定是跟曹建撕把的那人扎的曹建,因为他俩撕把完曹建就说那个人把他扎了,而且当时现场就他们俩,没有别人。我看见曹建和人撕把时他们旁边没有别人,就他们俩。曹建及与他撕把的那人手里都拿啥家伙没看清,但我到曹建跟前扶他时看见地上有根木棒,大约六七十公分长。

8、证人刘忠全刘某甲证实2013年3月7日曹子军被人扎死我知道。我是听保寿街里的人说的。我认识孟繁光、孟某乙。他哥俩都在保寿镇街里住,平时他俩也总上我家来溜达。我和孟繁光、孟某乙没有亲属关系。我也认识曹子军,他也是保寿街里的人。我和曹子军没有亲属关系。曹子军被扎那天晚上孟某乙去过我家。大约是2013年3月7日下午四点多钟,也就是曹子军被扎半个小时之前。一共三个人,孟某乙、孟繁光哥俩,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孟某乙去我家想推扑克,但是没玩。2013年3月7日下午四点多钟,我们三个人在我家斗地主玩,正玩着的时候,孟某乙、孟繁光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就进我家屋了,我看他们三个人好像是喝酒了,我就和孟某乙打招呼,孟某乙说有没有玩的,他推几把,没有人玩就拉倒了。孟某乙手里拿个刀摆了玩,并自言自语的说真有财,尿尿还呲出个刀来。杨某某说摆了那玩意干什么,都是祸害。这时候孟某乙就把刀递给孟繁光了。孟繁光就对孟某乙说哥咱走吧,这人挺多的闹心。他们三个人就走了。孟某乙拿的刀是一把折叠式的卡簧刀,但是也没说是谁尿尿呲出来的。孟某乙没说在哪尿尿呲出来的。孟某乙把刀递给孟繁光的时候,没说什么。当时杨某某、曹某丁、斌子(不知道姓名,保寿街里人)在我家,别人我没记清。

另证实,在孟繁光扎死曹子军之前孟繁光去我家来的。孟繁光和他哥孟某乙,还有一个我认识的男的,他们三个人一起去的。我家有麻将机,总有人在我家玩,他们应该是去玩去了。他们到我家时我和斌子、还有一个人在玩斗地主,孟某乙把刀递给孟繁光,孟繁光随手就把刀揣上衣兜了,之后孟繁光说哥咱们走吧,一会人家该烦咱们了,之后他们就走了。斌子是保寿村三组的,叫刘斌,他现在没在家。

9、证人曹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3月7 日曹子军被人扎死我知道。我是听保寿镇街里的人说的。我认识孟繁光、孟某乙。他们哥俩是保寿村3组的人,平时在街里也总能看见。我和孟繁光、孟某乙没有亲属关系。我认识曹子军,他也是保寿街里的人。我和曹子军是一个家族的。曹子军被扎那天晚上孟某乙去过刘忠全刘某甲约是2013年3月7日下午五点左右去的。当时一共三人,孟某乙、孟繁光哥俩,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孟某乙去刘忠全刘某甲去了,平时孟某乙也总去刘忠全刘某甲013年3月7日下午四点多钟,我在刘忠全刘某甲上呆着,大约五点左右的时候,孟某乙和孟繁光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就来了,他们上了二楼后,孟某乙自己手里拿个刀说尿尿还呲出一个溜溜来。我看孟某乙手里拿着刀,就明白他是尿尿呲出个刀来,我看孟某乙喝酒了,在那不停的摆了那把刀,我就对孟某乙说别扎手,孟某乙说没事。之后就把刀收起来了,放哪我没注意。孟某乙拿的刀是一把折叠式的卡簧刀。孟某乙没说在哪尿尿呲出来的。他就说尿尿呲出来的,没说是谁呲出来的。当时有我、杨某某、斌子(不知道姓名,保寿街里的人)在现场,别人我没记清。

10、证人姜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在长春个体包工地的。昨天保寿镇街道孟繁光把人扎了。我是听麻将馆(小玲蛋糕店)外边的一些人说的,这些人我不认识。时间是2013年3月7日18时许在保寿镇街道一家麻将馆(小玲蛋糕店)附近。昨天下午我回到保寿镇,晚上五六点钟,我找孟某乙、孟繁光在饭店一块吃的饭,吃完饭我们就去了一家麻将馆溜达,呆了一会儿孟某乙就开始推扑克,这时我接一个电话就出去了。麻将馆东边二十多米远的道上跟别人通电话,接完电话后我回到麻将馆那,看见一大帮人在外边围着,议论说孟繁光把人扎坏了,我开车就走了。

11、证人曹某乙证言,证实曹子军是我哥哥,他被孟繁光扎死了,2013年3月7日傍晚6点多钟的事,在保寿镇街道魏小川家蛋糕店门前道边,魏小川家开的蛋糕店,蛋糕店内有三台麻将机,他家天天有打麻将的,有时还推扑克,我当时在现场。2013年3月7日晚上6点多钟,我和我哥曹子军还有我父亲曹某丙到榆树洗澡,我侄子曹某甲开车,我们路过魏小川家麻将馆时,我哥曹子军让停车,他说到麻将馆去看看,想玩两把,车停下后曹子军就先下的车,随后我跟着也下车了,我们哥俩进屋后,看见魏小川家当时能二十人正在推扑克,还有打麻将的,我哥站在天门上就押一把,他押一百元钱输了,他又掏出有二百三四十元钱就押上了,孟某乙说不让我哥押,他俩就吵吵起来了,我就拉仗,我看见魏小川把我哥拽到门口,给我哥的夹克都拽坏了,孟某乙随后就跟出来,孟繁光在魏小川家门外呢,这时魏小川就将他家的卷帘门放下了,外边没有灯光就看不清啥了,我哥和孟某乙、孟繁光就撕扒起来了,后来孟某乙在卷帘门那没动,我哥就撵孟繁光去了,我哥和孟繁光就打一起了,我就到车跟前开车门子,招呼我哥走,我哥曹子军就喊肠子出来了,我就赶紧到我哥跟前,大伙也帮着把我哥整上车,接着我报的案,又打的120,曹某甲开车我们就往榆树走,走到福安四间见到的120车,到榆树市医院没等抢救人就死了。是孟繁光扎死我哥曹子军的。我没看见孟繁光扎我哥曹子军几刀,在医院我看见我哥腹部被扎两刀,在法医尸检时,还看见我哥左腋下和左胳膊也被扎了,我哥共计被扎四刀。我认识孟某乙,不认识孟繁光。我没看见曹子军打孟繁光。当时曹某甲想上去帮助他爸爸,被孙某甲抱住了,孙某甲说大人打仗,孩子别掺呼。曹某甲就没动。曹某甲听说他爸曹子军肠子出来了,就撵孟繁光去了,他还被孟繁光扎一刀。

12、证人曹某丙证言,证实曹子军是我儿子,他被人扎死了,2013年3月7日傍晚6点多钟在保寿街道魏小川家蛋糕站门前道边发生的事。是孟繁光扎的曹子军,当时我在场。2013年3月7日晚上6点多钟,我儿子曹子军、曹某乙、我孙子曹某甲开车拉着我到榆树洗澡,曹某甲开车,我们路过魏小川家麻将馆时,曹子军让停车,他说到麻将馆去看看,想玩两把,车停后曹子军就先下的车,接着曹某乙也下车了,曹某甲将车调头停下,他也下车进魏小川家蛋糕店。我下车在外边等他们,也就有五、六分钟,我看见魏小川把曹子军拽出来了,当时人挺多的,他们拉着就没打起来,后来曹子军又回去找孟繁光和孟某乙,他们在魏小川家门外西边,这时我看见孟某乙把刀给孟繁光了,这时曹子军就喊肠子出来了,我就看见孟某乙、孟繁光往西跑去了,我就顾我儿子曹子军去了,大伙帮着把曹子军整上车,我们就往榆树走,走到福安四间见到的120车,到榆树市医院没等抢救人就死了。我看见孟某乙从兜里掏出刀来给孟繁光的。孟某乙不是从上衣兜就是在裤兜里掏出来的刀。当时魏小川家蛋糕店外边能看清楚人,魏小川家卷帘门关上了,但附近的别人家有亮灯的。是孟繁光扎的。公安机关上次询问我的时候,我说是孟某乙扎死的曹子军,曹子军被扎死了,当时我都蒙了,上次我说的不对,确实是孟繁光扎死的曹子军,他们哥俩孟繁光比孟某乙个子高,我看清楚了,是孟繁光扎的曹子军。我认识孟繁光,孟某乙以前我也见过,但印象不太深,我们都是一个村的。我没看见我家人谁打孟繁光。

1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保寿镇保寿村村委会的治保主任。我认识孟繁光,他是保寿村3组的人,我们是一个组的。孟繁光有精神病史,他有没有鉴定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孟繁光因为精神病的原因曾经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过。孟繁光一共去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两次,都是民政部门给办的手续,我们村委会配合的。第一次是2011年,第二次是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孟繁光犯病时说胡话,乱走,别的我就不知道了。

14、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我是保寿镇保寿村三组组长。孟繁光是我们组的,他有精神病,大约有七八年的时间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孟繁光2011年去舒兰精神病院治疗,在那治疗了半年,2012年送到长春安宁精神病院治疗,2013年1月份回来的。孟繁光平时说胡话,又作又闹,看谁不顺眼就打,后来政府民政给办的手续送往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1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孟繁光和曹子军,我们是一个村的。曹子军被孟繁光扎死了,我是曹子军被扎死后我听说的,并且在孟繁光扎死曹子军之前我在刘忠全刘某甲孟繁光了,孟繁光和他哥孟某乙去的刘忠全刘某甲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他们三个人一起去的。他们应该是去刘忠全刘某甲了。我比他们早到刘忠全刘某甲时我看见孟某乙去时手里拿着一把刀,一边摆弄一边说真有财,尿尿呲出个刀。我说他别摆弄那玩意,没啥用,那玩意是管制刀具,都是祸害。孟某乙没吱声。这把刀后来哪去了我没注意。孟某乙后来把这把刀给孟繁光没有我真没注意。当时我看见孟某乙手里拿的刀是一把弹簧刀。后来过了有二三十分钟,我已经回家了,就听说曹子军被孟繁光扎死了。当时有人给我打电话,我忘了是谁。

16、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我在204监室三个多月了,孟繁光从过渡监室来204监室已经快一个月了。孟繁光平时状态不算太好,从进来时候就说自己有精神病,然后总是说的话比较怪怪的。平时他总说脑袋里总有个女的告诉他怎么怎么做,然后他还说自己家房子让他给点着了,说那个女的告诉他的。他在监室里没有别的行为,就是感觉他的一举一动都是挺怪的,然后今天早上的时候自己就说脑袋疼,昨天晚上那个女的又开始让他做这个做那个了,还说自己严重了。还有就是他平时总是哆嗦。然后总捶打自己脑袋。

17、证人姜某乙证言,证实我在204监室呆三个多月了,孟繁光从过渡监室来204监室已经快一个月了。他刚一进监室就说自己有精神病,说自己在精神病院治疗过,进精神病院之前把自己家的房子点着了,自己还说是有个女的告诉他的,说把房子点着后就可以去中南海住了。最近他的状态不算太好,最近看他的状态好像有点严重了,自己说又能听到一个女的喊他告诉他把自己的肚子划开有个佛取出来以后那个女的就不找他了。他平时说话和行动都比较怪异,并且总说自己头疼,然后自己就捶打自己头,然后说自己浑身冷。

(四)被某某陈述

被某某曹某甲陈述,证实曹子军是我父亲,他被扎死了。2013年3月7日傍晚6点多钟在保寿镇街道晓玲蛋糕店门前发生的事,是孟繁光扎的我父亲曹子军,当时我在场。2013年3月7日晚上6点多钟,我和我老叔曹某乙还有我爸曹子军在土桥我老叔朋友家吃完饭回榆树,当时我开着车,我老叔说拉着我爷曹某丙、我爸曹子军去榆树洗澡,到我家拉着我爷我们四个人就往榆树走,我们路过魏小川家麻将馆时,我爸曹子军让我停车,他说到麻将馆去看看,想玩两把,车停下后我爸先下的车,我老叔怕我爸玩也下车了,我和我爷在车上等他俩。待了一会儿没见他俩出来,我爷就让我下车去看看,我就进魏小川家蛋糕店屋了。当时屋里正玩着呢,有打麻将的,还有一伙推扑克的,我爸和我老叔正玩着呢,我爸先押一百元钱输了,他接着又掏出二百四十元钱押那了,孟某乙就不让我爸押了,我爸说你不让我押把输那一百元钱给我,接着就吵吵起来了,他俩就互相骂,边骂边往前闯,互相谁也没打着谁,魏小川就将我爸拽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孟某乙在屋里还骂,我就又回到屋里说都拉开了还吵吵啥呀,我爸怕我回屋里挨打,他也又回到屋里,这时孟繁光过来就将我爸扑倒了,他俩在地下直轱辘,我爸后来把孟繁光脖子用胳膊夹住了,就将孟繁光拖到门外,他俩人就打起来,我爸被孟繁光扎倒地下了,我听我爸喊一声他肠子出来了。这时我就看见孟繁光往西跑去了,我就撵他,我撵出有五十米就追上他了,我上去拽住他脖领子,他回手就扎我一刀,扎在我腰部了,接着又扎我一刀,我用手一挡,没扎上,我害怕回头就跑,他追我有四五米没撵上我,我一回头看见他没影了。我腰部被扎个口子挺深的,在市医院缝一针,因为当时我爸死了我也没住院。是孟繁光扎的我爸曹子军。公安机关以前询问我时,我说是孟某乙扎死我父亲曹子军的呢,我爸被扎死了,我当时都蒙了,上次我那是说差了,确实是孟繁光扎死的我父亲。我认识孟某乙,孟繁光以前不认识,就是我爸被扎的当天我才认识他的。我没看见我们家人谁打孟繁光。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孟繁光供述,昨天晚上六点多,在保寿镇街里小玲蛋糕店西边十多米远道北的一个台阶上,我把跟我哥孟某乙吵吵并打我的一个姓曹的男的给扎了,这人也是保寿街里的,平时认识,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昨天下午四点左右,姜某甲请我和我哥孟某乙在曹铁伟家饭店吃饭,我哥和姜某甲每人喝了点白酒,我喝了三瓶啤酒,吃完饭后我们仨就去了小玲蛋糕店,我哥和孙某甲、还有一个人我忘记名字了,他们仨一把牌,每人出200块钱,我哥推,推600块钱的,我在门口看热闹,他们玩时有个姓曹的男的就跟我哥吵吵骂起来了,我看着气不公,就骂姓曹的那个男的几句,那男的就上前来揍我,在门口那我一推就把他推倒在地上,他起来把我衣服掀起来就蒙我脑袋上了,被大伙拉开了,我就跑到西边一个台阶上站着,不大会这个男的拿着一根木头棒子从道南跑到道北就冲我来了,打我脑袋两下子,木头棒子当时就折了,我觉得脑袋翁翁的一下,我就失去理智了,从上衣下边右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刀,照着他肚子怼了两下,怼完我就往西跑,然后又往北跑了,一直跑到3队黄土坑那,后来警察去了把我抓住了。我扎人用的刀是昨天早晨我出去买豆腐时在广场那往雪堆上尿尿,露出刀尖了,我就把刀捡起来揣兜里了,是一把折叠刀,长约二十公分,警察抓我时刀让我给警察了。

另供述,我头部的伤是姓曹的用棒子打我左前额头上了,当时就把我额头打出血了,我就把早晨尿尿捡的刀从我衣兜里拿出来扎他一刀。我手上的伤是我用刀扎人时刀折叠了,把我手拉好几个口子,我手当时都出血了。

还供述,姓曹的用棒子打我头部三下子,我心情烦躁用刀扎的他,我扎曹子军四刀,都扎他胸部了,当时我气血一下子上来了,就想扎死他,冲他要害部位扎四下子,我扎他时看他先哆嗦两下子,我又扎两下子。我刚扎完曹子军,又过来个小子打我来了,我也不知道他叫啥名,我就又扎他肚子一刀,在他前边斜着扎的。

又供述,扎人用的刀是当天早晨在小学后边的保寿广场捡的,不是打仗前我哥孟某乙给我的。我扎曹子军四、五刀,应该是扎他肚子上了,我是面对面扎的他,扎他当时我也没想那么多,他给我打急了,我就扎的他,也没想他死活。

第一次庭审供述,2013年3月7日晚上,我看见我哥孟某乙和曹子军在打仗,我就过去骂曹子军几句,那男的就上前来揍我,在门口那我一推把他推倒在地上了,他起来后把我衣服掀起来就蒙我脑袋上了,然后我们被大伙拉开了,大伙把曹子军也推走了,我起来后也走了,不大一会儿曹子军拿着一根木头棒子又跑回来打我脑袋两下子,我当时非常生气,胸海里就出现一种恶念,就想杀人了,我就从我衣服兜里掏出一把卡簧刀,我和他面对面照他胸部扎了,他倒地上了,扎完人后我就跑了。

第二次庭审供述,我当时用刀扎被某某的时候就想扎死他,刀是我哥孟某乙当天在打仗之前捡的,案发前在刘某乙的,给我刀时刘忠全和刘斌刘某甲现场。我和姜某甲、孟某乙去的刘忠全家,之刘某甲从刘忠全家到魏刘某甲麻将馆这刀一直在我兜里揣着了的,我在外边扎的曹子军,一共扎他四刀,左腹、右腹、左腋下和肘上各一刀,扎人用的刀有40公分左右。在现场我哥没让我扎曹子军,是我自己要扎他的。

(六)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情况并在现场提取5处血迹及相关的摄像记载。

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如下:

1、证人刘忠全证言,刘某甲知道孟繁光把人扎死了,当时我不在场,是听人说的。我当时在家玩扑克斗地主了的。孟某乙、孟繁光、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去我家来的,后来我听公安人员说我不认识的那个男的叫姜某甲,他们三个人去我家想玩,但当时我们已经玩上了,他们没玩上,在我家说一会话就走了。在我家时孟某乙摆弄一个刀,就说真有财,尿尿呲出一个刀,杨某某说孟某乙整那个玩意干啥,那是一个祸害,孟某乙就把这个刀递给他弟弟孟繁光了,孟繁光就把刀揣兜了,然后孟繁光就说哥咱们走吧,一会人家该烦咱了,然后他们就走了。当时我和孟繁光是斜对面,所以看得特别清楚。我当时不认识姜某甲,后来我知道和孟某乙来我家的那个男的叫姜某甲,经过了解姜某甲家搬长春去了,孟某乙没有在家,他在外地打工一直没回来。

2、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机关调查,孟某乙长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姜某甲在外地居住,具体地址不详。

3、证人曹某丙证言,证实曹子军是我儿子,在魏小川家麻将馆外边他被孟繁光用刀扎了,我当时在现场。当时刀是在孟繁光的哥哥孟某乙手里,孟某乙在兜里掏出来给的孟繁光,我看孟某乙好像不是从裤兜就是从上衣下兜里掏出来的,掏出来就递给孟繁光了。他就是在魏小川家麻将馆西边给的孟繁光,我当时距离案发现场二米左右,天已经黑了,大约是六点多钟,当时有商店的灯光和磨米厂的灯光。我能看出来是孟某乙把刀递给孟繁光的,因为我看着孟某乙是光头,孟繁光不是光头。

4、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我知道孟繁光把人扎死了,我是听人说的,当时我不在现场。当天我在刘忠家玩扑克斗地主,孟某乙、孟繁光、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去刘忠家,他们三人想去玩,但当时我们已经玩上了,他们没玩上,在刘忠全家说一刘某甲走了。当时我背对着孟某乙他们三个人,我听见有人来就回头瞅一下,我看见孟某乙他们,好像是孟某乙拿着一个刀摆弄,但当时我玩的比较投入,所以这个刀咋收起来的我不知道。

5、证人孟某甲证言,证实孟某乙是我哥,他没在家,出去打工去了,去年春天走的,一直没回来,说是去黑龙江打工去了,也没有跟家里联系,走的时候有一个电话号码,后来就换了,现在和他联系不上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庭审中供述作案工具是我哥孟某乙捡的,案发一小时前在证人刘某乙的,案发时被某某曹子军用木头棒子打我脑袋两下子,我当时非常生气,脑海里出现杀人恶念,是我扎的曹子军,不是我哥扎的。辩护人认为证人曹某丙的部分证言内容不属实,证人是被某某的父亲,与被某某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经过法庭调查,综合分析全案情节,被告人的庭审供述与原始供述和证人孟某乙、曹某乙、曹某丙证言及被某某曹某甲陈述,证人魏某某、孙某甲、李某甲、施某某、孙某乙、刘忠全、姜某甲的证刘某甲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至于作案工具的来源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关于孟某乙是否涉嫌犯罪属其它法律关系,应通过其它法律途径另行处理;故对被告人的庭审供述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机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孟繁光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尖刀,连剌被某某身体要害部位的行为,造成被某某死亡之结果,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繁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二、作案工具卡簧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 利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于洪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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