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甲、杨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甲,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诉字(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在榆树市正阳街亿晟蓝山小区8栋蓝山超市门前,因为怀疑有人辱骂杨某甲,无故持刀、木棒将姚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段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段某某、姚某某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杨某乙、孙某某、马某某证言;被害人姚某某、段某某、赵某某、郑某某陈述;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事发前,楼下有两男一女骂我,其中有一个男的穿白短袖,我下楼后,认为先被打的两个年轻人就是骂我的那几个人,所以才打的他们,后来打的那一男一女,是他们骂的我,所以才打的他们。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在榆树市正阳街亿晟蓝山小区8栋蓝山超市门前,因为怀疑有人辱骂杨某甲,持木棒将姚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段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段某某、姚某某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证实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2013年7月19日接受姚某某报案情况及简要案情。
(2)立案决定书:证实榆树市公安局于2013年8月3日决定对纪某甲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3)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7月19日1时许,榆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指令,在亿晟蓝山小区蓝山超市门前有人打仗,民警出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纪某甲、杨某甲传唤到正阳派出所进行讯问。于2013年7月19日将纪某甲、杨某甲行政拘留,经鉴定,姚某某、段某某为轻微伤,二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转为刑事拘留。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被榆树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5)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于2013年7月19日被口头传唤到正阳派出所。
(6)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9日将证据木头棒子一根、半截拖布杆子一根予以保全。
(7)榆树市医院门诊手册:证实被害人郑某某经该医院检查:右背部外伤;被害人赵某某经该医院检查:左胸壁挫伤,左前臂外伤。
(8)衣服照片:证实被害人姚某某衣服被损坏的情况。
(9)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经侦查人员向管区派出所电话查询,二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10)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7月19日,正阳派出所在办理纪某甲寻衅滋事案,在工作中找到案发时间在场的蓝山超市老板孙某某,对该人进行取证,2013年8月3日,此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联系孙某某,该人始终无法到场接受询问,故该人材料未能及时转换。纪某甲交待自己使用的刀具被其扔到草坪中,办案人员在案发地点附近草坪中搜寻,没有找到刀具,杨某甲使用的菜刀被纪某乙扔到花坛,也没有找到。被害人段某某、姚某某、郑某某、赵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提出做伤害鉴定,办案民警带四人到榆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委托鉴定,经法医审查,段某某、姚某某构成轻微伤,郑某某、赵某某不构成轻微伤,故没有进行鉴定。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纪某甲出生日期等自然情况,在管区内未发现有前科劣迹行为。
2、鉴定意见
榆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段某某、姚某某经该中心鉴定系轻微伤。
3、视听资料
光碟一张:证实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调取亿晟蓝山小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现场的情况。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纪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7月19日凌晨0点多钟,我在蓝山超市打扑克,我老婆杨某甲打电话催我回家睡觉,过了一会我就回去了。到家后杨某甲说她在窗户向下看的时候,楼下有人骂她,她们对骂起来,让杨某甲下来。我听了后很生气就拿家里的西瓜刀下楼去找骂杨某甲的人,西瓜刀用我媳妇的牛仔服缠着。到楼下后我先到超市买了一根拖布杆,出来后看见从小区大钟方向向西走过来两个人,个子比较高,平头,我以为就是这两人,就让那两个人过来,问他俩:“你们刚才骂我媳妇了的,你俩到亮堂地方来。”这时我媳妇跑过来了,我问我媳妇说是不是他俩,我媳妇说是,我就让他们蹲下,用拖布杆打了那两个人,正打着的时候,我看见我媳妇和一个女的(指赵某某)骂起来了,杨某甲被赵某某一起的一个男的(指姚某某)给掐着脖子推到卷帘门的位置。我上去让他撒开他也没撒开,我就和姚某某撕扒起来,让姚某某放开杨某甲。这时我姐姐纪秋实(纪某乙)和姐夫李平来了把我们拉开。姚某某打电话找来好几个人,那些人来了以后就报警了,也没动手打仗。先打的那两个人不知道是不是他们两个骂我老婆。我是用拖布杆打的那两个人,主要打在胳膊上了。我打仗时的棒子和刀被我扔到小区后边的草坪里了。
(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实纪某甲是我丈夫。2013年7月19日0时左右,我丈夫纪某甲在我家对面蓝山超市玩扑克,我给他打电话问他啥时候回来,他说马上回来。打完电话我就趴在窗台那,这时蓝山超市跟前有两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穿白衣服,另一个穿黑衣服)在超市窗外站着,过一会他们三个就沿着小区路往下走,走到我家对面楼下那,他们三个就坐下了,那个女的说对面三楼窗户那好像有个花盆,穿白色衣服的男的说像是个人,那个女的说好像是个死人在那趴着呢,我就问她你说谁呢,那个女的说“X你妈说骂你呢”。那两个男的就喊我“你下来,你不下来上楼整死你。”这时我丈夫就上楼了,我说楼下有人骂我说我不下去就整死我,我丈夫就下楼了,我随后拿着菜刀也跟着出去了,到楼下后我看见我丈夫纪某甲手里拿着木棒打先碰着俩小子,有一个也穿白色短袖,我上前把其中一个小子踢了一脚,纪某甲问他俩是不是骂我了的,那两个小子说不是他俩骂我的,他俩是学生,别打他们。我就让我丈夫别打他俩,说他俩没有骂我。之后他俩就走了。纪某甲问我那三个人在哪骂的我,我说在咱家对面。这时骂我的两男一女就来到我丈夫跟前了,我说是他们三个骂的我,那个女的还问我:“你就是三楼那个傻逼呀”。还骂我,我俩撕扒到一起,穿白衣服的男的就掐我脖子把我按卷帘门那了,我丈夫就用木棒打穿白衣服的男的后背几下,他就松开我了,那个女的说骂你像死人咋的,我就奔她去了用拳头打她身上几下子,穿黑衣服那个男的打电话找人,不一会儿过来一帮人,双方谁也没动手,后来警察来了。我和纪某甲没打穿黑衣服的那个男的。穿黑衣服的那个男的也没打我们。我没用菜刀砍人,我当时拿的菜刀给我大姑姐了,不知道她整哪去了。骂我的人我是根据那个女的声音和穿着认出来的,我现在知道她叫赵某某,是姚某某的对象。先打的那两个人中有一个穿白半截袖的,当时骂我的人也有一个穿白半截袖的,我就以为是他俩呢,所以下楼先把他俩打了。纪某甲咋打的那两个人我不知道,我踹了穿白短袖的那个学生一脚。纪某甲用拖布杆子打的姚某某,我和赵月明互相用手怼,我打她一个嘴巴。
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9日凌晨1点多钟,我和郑某某去他朋友家住,他朋友家在亿晟蓝山小区对面,到了他朋友家,他朋友没在家,手机也关了。我俩就去院里的超市买水,出来走到派出所对过的时候,小区里出来一个男的,一手拿着棒子,一手拿着刀,到我俩跟前问我俩:“是不是你俩骂我媳妇了的?”我俩回答说没有骂他媳妇,他就叫我俩到亮堂地方去,走到蓝山超市旁边,让我俩蹲那里,他招呼他媳妇,问是不是我俩,他媳妇说不还有一个女的吗,然后那个男的打了郑某某两棒子,打在郑某某的后背上了,把郑某某打倒了,棒子也打折了,他媳妇一脚踹我腿上了,把我踹倒了,那个男的也用木棒打我了的,这时超市出来一个男的,问那个男的说你俩在这干什么呢,那个男的说我骂他媳妇,我俩就趁机跑了。我俩当晚没报案,第二天到派出所报案的。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我俩,那个男的拿的刀是一尺多长的砍刀,我额角肿了,右侧腰疼。我俩没骂超市对面楼上的人。我和姚某某等人不认识。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9日凌晨1点多钟,我和段某某去我朋友家住,我朋友家在亿晟蓝山小区对面,到了那我朋友没在家,手机也关了。我俩就去院里的超市买水,走到小区大门时,有人喊我俩站住,回头看是一个光膀子的男的,一手拿着棒子,一手拿着刀奔我俩来了,到我俩跟前问我段某某是不是骂他媳妇了。段某某说没有骂他媳妇。他就叫我俩到亮堂地方去,走到蓝山超市旁边,让我俩蹲那里,他招呼他媳妇,问是不是我俩,他媳妇说不还有一个女的吗,然后那个男的用木棒打我,第一下打我右小腿肚子上,第二下打在我的后背上,把木棒打断了,把我也打倒了,我看见那个女的踹段某某,把段某某踹倒了。那个男的也用木棒打段某某了的,打哪我没注意。这时超市出来一个男的来拉开了,这个男的和她媳妇往里走去,我俩就起身跑了。我俩当晚没报案,第二天到派出所报案的。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我俩,那个男的拿的刀是一尺多长的砍刀,我俩没骂超市对面楼上的人。我和姚某某等人不认识。
(3)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8日21时左右,我和赵某某、郜春岩、马某某一起在亿晟蓝山小区院内吃的烧烤,吃完大约半夜12点了,我们在蓝山超市吃的雪糕,边吃边唠嗑,后来郜春岩走了,我们三人还在那坐着,大约1时左右,从超市出来两个年轻的男的,接着从对面的楼上下来一男的(纪某甲)光着膀子,一手拿镐把,一手拿着刀,那个女的(杨某甲)拿着菜刀跟着下来的。这个男的下来就喊住从超市出来的那两个已经走到大门口的年轻男的,说“你骂我媳妇啊”。之后在超市西侧位置开始打那两个年轻的男的,那个女的也到跟前伸手打了两下,把那两个年轻男的打倒了,之后超市老板出来拉着,那两个挨打的人就走了。纪某甲和杨某甲看见我们几个在超市东边坐着,就过来问我“你是干啥的?”我说:“我啥也没干。”他说:“你是不是骂我媳妇了。”我说:“我没骂你媳妇。”纪某甲上来就拿着镐把和刀打我,用镐把打在我的脑袋和后背上了,用刀砍我后背了,把我后背的衣服都给砍坏了,我对象赵某某在一旁,那个女的杨某甲拿着菜刀打的赵某某,他打赵某某的时候,我上前拉着,往下抢菜刀,纪某甲还接着打我,后来被人拉开的。我给我朋友沙金山打电话过来的,沙金山报警的。纪某甲拿的刀大约一尺多长,类似砍刀的样子,我不知道他俩因为什么打我,好像他说有人骂他媳妇了,我和我朋友没骂。案发当天我穿白色的短袖。案发前我不认识段某某和郑某某。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我和我对象姚某某、姚某某的朋友一起在亿晟蓝山小区院内的蓝山超市吃的雪糕,边吃边唠嗑,看见一男的(纪某甲)光着膀子,一手拿镐把,一手拿着片刀,正在打两个年轻人,边打边说被打的人骂他媳妇了。我看那两个被打的人被打倒了。这时从小区里跑出一个女的,她手里拿把菜刀,她跑到那两个人跟前,用刀背砍那两个男的,还用脚踢他俩。这时正好我们往小区里走,打人的女的就冲我来了,说我骂她了,我说我不认识你,这女的就用菜刀背砍我,砍我后背和胳膊上了,我对象姚某某就把那个女的往一边拽,那个光膀子的男的用镐把和片刀往我对象身上连砍带打,这时来了一辆黑色的捷达车,下来一男一女,女的冲我来了,手里也拿把菜刀,我对象姚某某就把女的拦住了,这个女的就踹了我腰上一脚,用拳头打我头部一拳,随后不知是谁给拉开了。后来就报警了。我和姚某某没还手打他们。我们没骂对面三楼的女的。案发前我不认识段某某和郑某某。
6、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在亿晟蓝山小区8栋经营蓝山超市,纪某甲是我们楼上的邻居。2013年7月18日晚上,纪某甲和几个人在我家超市玩扑克了的,玩到大约后半夜1点左右纪某甲回家的,隔了不一会,纪某甲光着膀子又来的,他拿着他妻子的牛仔上衣,进我的屋里就让我给找木头棒子,我说没有,他自己到里边找到一个拖布杆子就出屋了,正好在这之前有两个小男孩从我家屋里买完烟出去快走到大门口了,纪某甲出去喊住这两个人说:“走,到亮堂地方去。”之后把这两个人领到我们旁边的门岗处,让这两个小子蹲着,问这两个人骂他媳妇没有,这两个小子说没骂,纪某甲用拖布杆子打这两个小子,把拖布杆子都打断了,之后这两个小子还说没骂他媳妇,这时纪某甲的媳妇杨某甲拿着一把菜刀下来的,到跟前说不认识这两个人,之后纪某甲让这两个小子走了。这时我进屋了,我在屋里待一会,外边纪某甲怎么又和后边的人打起来的我就不知道了,等我出去的时候,看见纪某甲的媳妇在我们超市的东边和一个女的吵吵呢,纪某甲的媳妇说这个女的为什么骂她,那个女的说没有骂,之后她俩就吵吵起来,杨某甲拿着菜刀,没有使用菜刀,用另一只手打了这个女的两个嘴巴,这个被打的女的旁边有两个男的,其中一个高个穿着白色短袖的男的把杨某甲的脖子掐住,推到墙角处,纪某甲的姐姐上前就拉开了,把杨某甲的菜刀抢下去了。这些人停下来后,开始谈的,我看见那个穿白短袖的男的后背的衣服坏了几个口子。纪某甲用从我家屋里拿的拖布杆子打人的,拖布杆子打断了,他就拿剩下的半截拖布杆子打人,后来打完仗了,纪某甲又进屋拿一个木头方子,和我说怕人多挨打,但是没有打谁。有人说纪某甲拿刀了,我没看到,因为我看到的是一部分,纪某甲怎么打的那个穿白短袖的人我没看到。纪某甲的姐姐和姐夫是开一辆黑色捷达车来的,他们没有参与打仗,始终是劝的。纪某甲的姐姐拉着杨某甲,把杨某甲手里的菜刀抢下来后,一直拿着那把菜刀。
(2)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我住在亿晟蓝山小区8栋7单元602室。2013年7月18日晚上后半夜的时候,我在家里看电视,开着窗户,听见外边有男的声音在骂,还叫号让我家对面楼上的人下来,我也没在意,没有趴窗户看,隔了一会,我听见吵吵的动静大了,我就在窗户看了一眼,是一个男的拿着棒子,好像还有刀,我看着挺亮的,在蓝山超市西边的门岗那里打两个小子,说“是不是你俩骂我媳妇了的”。那两个小子说“我没有啊。”之后那个拿木棒子的人就用棒子打那俩小子,那两个也没反抗,我就没再往下看,隔了一会儿又吵起来了,我没再看。
(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日晚上,我和姚某某、姚某某的女朋友赵某某、还有另外一个男的在在亿晟蓝山小区院内吃的烧烤,吃完后我们到蓝山超市去吃雪糕,姚某某的朋友就走了,剩下我和姚某某、赵某某三个人,我们边吃边唠嗑,当时大约半夜1点了,这时从胡同里出来两个男孩,接着从对面的楼上下来一个光着膀子的男子,进入超市,接着出来叫住那两个男孩,这个光着膀子的男子一手拿一根木头棒子,一手拿一把一尺多长的片刀,这个光膀子的男子截住那两个男孩,问他俩是不是骂人了,接着就打那两个男孩,打的时候让这两个男孩蹲着不许动,边骂边打,打完之后,两个男孩还说不是他们骂的。这时又从楼上下来一个女的,拿着一把菜刀,女的站在光膀子的男子旁边没动,那两个男孩就走了。那个光膀子的人和那个女的就冲我和姚某某、赵某某来了,拿刀的女的问赵某某:“是不是你们刚才骂我了的。”赵某某说:“我们骂我们就承认了,我们没骂你,你也赖不上我们。”那个拿刀的女的就奔赵某某去了,和赵某某撕扒起来,把赵某某推到墙角处,姚某某就上前拉着这个拿刀的女的,光膀子的男的就上前打姚某某,用木棒子打姚某某两下子,用没用刀打姚某某我没看清,拿菜刀的女的也上前拽着姚某某,接着这些人就没有伸手,拿刀的女的这时候就打电话,又来了一个中等个的30来岁的较胖的女的,手里也拿着一把菜刀,她始终没有伸手打人,不一会儿又来了一个黑色的轿车,下来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到这里后也没伸手,不知道谁报警了,派出所民警就去了。拿菜刀的那个女的打赵某某了的,后去的拿刀的女的没有打人。在这之前我不认识段某某和郑某某。
(4)证人纪某乙证言:纪某甲是我弟弟。2013年7月18日后半夜,我弟弟纪某甲给我爱人打电话,说在亿晟蓝山小区,杨某甲被人骂了,之后吵吵起来了,我和我爱人一起开车去亿晟蓝山小区的,到那里后,我看见我弟媳杨某甲拿着一把菜刀,杨某甲把菜刀给我了,我把刀扔花坛里了,我回到现场,看见一个男的掐着杨某甲的脖子往墙角推,我就上前去拉着,我拉开后,我弟弟和杨某甲就一直和对方的人吵吵,大伙谁也没再伸手,后来对方找来一帮人,那帮人来之后就报警了。我在现场没有拿刀参与打仗。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被告人纪某甲辩解称事发前有人辱骂杨某甲,所以下楼实施的殴打行为,当时没有用刀砍被害人。被告人杨某甲辩解称事发前是被害人姚某某、赵某某先辱骂自己,然后才下楼实施的殴打行为。经法庭调查认为,被害人否认事发前曾经辱骂过被告人杨某甲,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这一事实,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无故持械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段某某、姚某某轻微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纪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甲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甲、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鉴于被告人纪某甲具有坦白的情节,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从犯、坦白的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犯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