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7: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超凡,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长春汽开区法院判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字[2014]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凡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王超凡伙同赵某某(已判刑)经预谋盗窃后,窜至长春高新区富强小区C区11栋楼下西侧,将被害人马占一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光速牌摩托车的链锁剪断,将该车盗走。车辆被王超凡以1200元卖掉后,个人得赃款700余元全部挥霍。经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赃物现无法追缴。

2012年3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王超凡伙同赵某某(已判刑)经预谋盗窃后,窜至长春高新区富强小区C区15栋楼下3门对面,用事先准备好的加力钳,将被害人舒亮停在此处的喜马牌黑色大船型摩托车锁链剪开,二人将摩托车骑至小区D区门前,因车没油而熄火,二人返回小区内盗窃汽油,被告人赵某某在返回所盗摩托车处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王超凡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王超凡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告人王超凡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同案赵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超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凡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凡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告人王超凡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超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超凡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超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岩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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