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系赵立新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甲,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
被告人刘凤伟,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伟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薛某甲、于某某、李某甲、被告人刘凤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6日22时许,因榆树市西北街平房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负责工地拆迁工作的汤兴兵、董术辉(二人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指使被告人刘凤伟、佘志雷、姜殿成、李显超、刘磊(四人均已判刑)将拆迁户李某乙、王某某、于某某三户的窗玻璃砸碎,同时将李某乙家面包车车窗玻璃砸碎。上述损物品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610元。
2012年5月1日1时许,汤兴兵与董术辉经事先预谋,由董术辉和刘凤伟、佘志雷、小威(不知姓名,在逃)及另外三名男子(不知姓名,在逃)将拆迁户李某丙、谭某某家的房屋用铲车推倒,经价格鉴定损失为人民币44691元。
2012年5月5日晚饭后,汤兴兵与刘凤伟、董术辉、佘志雷、姜殿成在拆迁办预谋用扔爆竹“麻雷子”的方式恐吓拆迁户,以此迫使拆迁户尽快拆除房屋。5月6日凌晨1时许,佘志雷、姜殿成、刘磊、李显超、孙某甲分别携带用胶带绑着鹅卵石的爆竹“麻雷子”(特征:长约6-7厘米,直径3厘米,鹅卵石最大的有鸡蛋大小,最小的有鸡蛋黄大小,每一个麻雷子用胶带绑一块鹅卵石。)来到西北街平房区,将“麻雷子”点燃引线后扔进拆迁户薛某甲、李某甲家院内并炸响,作案后犯罪嫌疑人逃跑。
2012年5月6日14时许,汤兴兵再次在拆迁办与董术辉、刘凤伟、姜殿成、佘志雷预谋往拆迁户院内扔爆竹“麻雷子”。5月7日凌晨1时许,刘凤伟、姜殿成、佘志雷、刘磊、李显超又携带自制的绑有鹅卵石的爆竹“麻雷子”来到榆树市西北街平房区,将爆竹“麻雷子”扔进拆迁户徐某某、李某丁、孙某乙、赵某某家院内并炸响。其中有“麻雷子”被扔进徐某某家室内并炸响,将徐某某右腿炸伤,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作案后犯罪嫌疑人逃跑。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凤伟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及嫌疑人到案情况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凤伟无故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凤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称:1、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财产损失1000元。3、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5万元,精神赔偿2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甲诉称:1、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赔偿2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诉称:1、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财产损失(以评估机构的鉴定为准)。3、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1、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赔偿20万元。
被告人凤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4月26日22时许,因榆树市西北街平房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负责工地拆迁工作的汤兴兵、董术辉(二人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指使被告人刘凤伟、佘志雷、姜殿成、李显超、刘磊(四人均已判刑)将拆迁户李某乙、王某某、于某某三户的窗玻璃砸碎,同时将李某乙家面包车车窗玻璃砸碎。上述损物品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50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我来报案,5月21日那天我儿子李红鹏在我家院内窗户底下捡到了一个绑有河流石的鞭炮还没有响,我儿子还把鞭炮的皮扒下了,今天我把鞭炮给你们拿来了,我感觉太害怕了就来报案来了。在5月7日凌晨有人扔爆炸东西了,我听见有二三声响,等我出去没有看见任何人。我认为是开发商找人干的,因为我们西北街这开发,我家4月26日晚上10点还有人把我家的塑钢窗窗户和玻璃给砸碎了,还有我家金杯车的风挡和长安面包车的侧玻璃全给砸碎了,当天已经报到派出所了。当晚没有人受伤,担是把我老伴给吓妈呀妈呀的没好声叫。自我家窗户玻璃及车风挡被砸后,每天都提心吊胆的。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2年4月26日晚10点10分左右,我家玻璃被砸了,砸玻璃时有个小子喊:你不签就砸你。因为我家没有签拆迁协议,我家在西北街棚户改造区。被砸的玻璃有:1.15米X1.10米的四块;1.50米X2米的二块;50厘米X110厘米的二块,损失大约有七八百元。当时,我家的人都睡觉了,我突然被玻璃碎的声音惊醒了,我起来出去看见一个矮个挺胖的小子,从我家南墙跳出去了,我追没追上。
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2年4月26日21时左右,我睡不大一会儿,就听我家窗户玻璃被砸了。我就打开灯,我一看我家前后窗户玻璃都被砸碎了,窗户框子都断了,我也没看见砸我家玻璃的人。我起来也没看见人,我怀疑是开发商找人砸的,因为我家房子没拆迁。被砸的玻璃有:1米X1米的三块;60X90的三块;60X35的十七块,价值四五百元钱。我要求开发商给我赔偿,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事,不要放过砸我家玻璃的人,我们要政府讨个公道。
4、同案汤兴兵的供述,2012年4月26日晚上五六点钟的时候,我和刘凤伟、董术辉、六子(姜殿成)、佘三(佘志雷)在拆迁区现场办公室门口,我对他们几个说,李某甲、李某乙、姓于的这三家总不过来和咱谈拆迁的事情,咱警告他们一下,把这三家玻璃给砸了,吓唬吓唬他们,让他们早点找咱谈。刘凤伟、董术辉、六子和佘三都说行。我们商量说买些镐把和斧头去砸玻璃,我给刘凤伟拿了1800元钱,让他们去买这些东西。刘凤伟拿了钱以后,我和董术辉就去了榆树市博雅歌厅唱歌去了。到了晚上8点多的时候,刘凤伟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六子、佘三、刘柱子、还找了三四个人已经开车到了拆迁区了,我告诉刘凤伟就把玻璃砸碎了,别伤到人。在那天晚上10点左右的时候,我和刘凤伟通电话问他们咋样?刘凤伟和我说把李某甲、李某乙、还有一个姓于的人家玻璃砸完了。我让他们来博雅歌厅,刘凤伟和佘三来到了歌厅,刘凤伟和我说,除了他和佘三、柱子(刘磊)、六子外,他还找来了四个外地的朋友,把那三家的玻璃给砸碎了。砸玻璃是我自己想出来的,没有人指使我。我受雇于钱久海搞拆迁,他答应我等我帮他把拆迁这块整完后,把新楼安塑钢窗的活都给我,如果我不干活的话,也可以给我三四十万元钱,已给了我五六万元钱了,是给干活的人吃饭用的。
5、同案佘志雷的供述,我往拆迁户家里扔爆炸物、砸拆迁户家车和玻璃、还用铲车将拆迁户房屋推倒了。时间分别是2012年4月26日晚上、5月1日晚上、5月6日晚上和5月7日晚上。
开发商钱久海开发西北街,我朋友汤兴兵负责拆迁,我在汤兴兵手底下帮忙。有些拆迁户不肯拆迁,汤兴兵让我们砸拆迁户玻璃,还用铲车推到拆迁户房屋,往拆迁户家里扔爆炸物,目的是让拆迁户害怕并同意拆迁。
汤兴兵和100多家拆迁户没能谈妥拆迁价格,拆迁无法进行了,4月26日,汤兴兵让我和刘凤伟、姜殿成(小六子)想办法吓唬吓唬拆迁户,当时我就答应了。刘凤伟和姜殿成也是帮着汤兴兵干拆迁的。当晚10点多钟,我和刘凤伟、姜殿成、刘磊(柱子)、李小超等人来到西北街,我带着李小超到拆迁户李某乙家,刘凤伟、姜殿成、刘磊去了别的拆迁户,砸谁家我不知道了。我用甩棍将李某乙家院内面包车玻璃砸碎了,李小超将李某乙家玻璃砸碎了,砸完我和李小超就跑了。
6、同案姜殿成的供述,我参与一次砸玻璃,有我和刘磊、刘凤伟、李显超、佘志雷,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砸的是西北街拆迁工地道边一家玻璃,我不知道是谁家的,汤兴兵和董术辉让我们砸的。他们就是让我们砸玻璃吓唬吓唬他们一下,好让他们及早拆迁。我不知道是谁家,我们一共砸了三四家。
7、同案刘磊的供述,我参与过砸西北街未拆迁户家的玻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还有佘志雷、姜殿成、李显超、刘凤伟。佘志雷和李显超一伙,我和姜殿成一伙,刘凤伟一个人,我和姜殿成当晚砸了一家玻璃,具体是谁家我不知道,他们两伙砸了其他住户的玻璃,具体砸了谁家,砸了几家不清楚。我和姜殿成用砖头砸的,其他人用什么工具砸的我不知道。
8、同案刘凤伟供述,2012年4月26日晚上,我们砸有三、四家,都是汤兴兵和董术辉让我们干的,我砸的是王某某家,佘志雷他们砸的另外几家。李某乙家面包车玻璃是我们同伙其他人砸的。
9、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王某某家被砸玻璃及安装时费、运费、玻璃胶等共损失人民币1073。5元。于某某家共损失人民币837。5元。李某乙家共损失人民币2597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凤伟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对上述公诉机关指控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2012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汤兴兵与董术辉经事先预谋,由董术辉和被告人刘风伟、佘志雷、小威(不知姓名,在逃)及另外三名男子(不知姓名,在逃)将拆迁户李某丙、谭某某家的房屋用铲车推倒,经价格鉴定损失为人民币4469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2年5月1日5时许,我在西北街的房子被损坏了,因为我在西北街的老房子那属于棚户区改造,我就不在那住了,我还没有和开发商签合同哪,今天早上五点多,我去老房子那看看去,看见老房子被铲车推倒了,我就来报案来了。
之前,就有一个拆迁办的人跟我谈过一次,是在年前时候,他给我打电话我去的他的办公室谈的,这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能有四十多岁,挺胖的,一米七零左右的个头。这个人说房子给我一顶一平方米,土地面积给二百四十二元钱一平方米。我当时就没同意这个条件,我提出按土地面积一顶一给楼,那个人也没同意我要求,我就走了。之后也就没再谈这件事了。
2、被害人谭某某陈述,我来报案,2012年5月1日早上6点钟我发现我家房子被推倒了,位置在榆树市城郊街西北街棚户区改造地段,我家后面是李某丙家,前院姓陆,左面姓许,右面姓马,我都叫不上名,被推倒房正房两间,泥草房,60多平方。门房是砖混结构,100平方左右。正房有房照,门房没有,房照名是我岳父李清海的,被推倒的房子大约损失七八万吧,我怀疑是开发商干的,拆迁的事还没有同开发商签协议。
2012年4月30日中午我去我家房子那,看见两个人在观察我家房子,我走的时候,这两个人就走了。这两个人刚走,我看到从榆三公路上来了一辆黄色的铲车,到我家房子北200多米处停下了。我待一会儿就走了,晚间十点多钟我又去了,我借着塔吊的灯光看到那台铲车还停在那里呢。第二天早上6点我发现房子被推落架了。房子的四周都是铲车印迹,昨晚停放在那个位置的铲车不见了。周围很多老百姓看热闹,有的人说凌晨1点半听到铲车推房子塌的动静了。因为开发商方面找我协商多次我没同意签拆迁协议。我和别人没有任何恩怨,所以我怀疑是开发商把我房子推倒了。还有我家后院李某丙家的房子也是同一天被推倒了。
3、同案汤兴兵的供述,我还指使刘凤伟、佘三等人将拆迁区的两个房子推倒了。2012年4月30日中午的时候,我和董术辉对刘凤伟、佘三说,那两家的房子都是违章建筑,咱找推土机把这两家推了。刘凤伟说他就能开推土机,他负责找个推土机,开着把房子给推倒了。我拿出1000元钱给刘凤伟,让他和佘三找推土机。到了半夜的时候,刘凤伟给我打电话问你推不推那两个房子,我说推。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刘凤伟和我通电话说,那两个房子推完了,然后我就睡觉了。推倒的房子是一个门房,还有两个偏厦子。门房的面积有四五十平方米,每个偏厦子的面积有五六十平方米。推房子时我没在场,是刘凤伟和董术辉找来的吉林市的四个小子在场,帮着刘凤伟把风,怕老百姓围攻。刘凤伟、董术辉和那四个小子推完房子后去哪了我不知道。
没有人指使我,都是我自已想出来的,因为这几家人家没来找我谈拆迁的事想吓唬他们,让拆迁快点进行,拆迁完后我好干塑钢窗的活或者是得到钱。因为我受雇于钱久海搞拆迁,他答应我等我帮他把拆迁这块整完,把新楼安塑钢的活都给我,如果我不干塑钢的活的话,也可以给我三四十万元。钱久海已经给我五六万元钱了。是给干活的人吃饭用的。钱久海不知道我指使人砸玻璃、推房子、投放爆炸物。
4、同案董术辉供述, 4月30日那天汤兴兵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找几个人去榆树市有点事,我问他啥事,他没说,就说让我领人过来就行,我答应他了。之后我开车在吉林市碰见和我关系很好的叫小威(不知大名),我让他帮我找两个小孩儿,晚上帮我回榆树办点事,小威答应了。当天晚上五点,我拉着小威和他给我找的三个小孩儿到榆树,我们饭后在榆树市医院附近的旅店休息,大约晚上十一点多钟左右,汤兴兵给我打电话让我领他们四个过去,我问汤兴兵到底干什么,汤兴兵说榆树市西北街有两个动迁钉子户,晚上家里没人,让我们帮他把房子推了,让我领的那四个小孩帮忙看场子,维持秩序,不让房子主人及附近拆迁户阻止推房子。我就领他们四个去了,到了豪邦美郡东门我看见汤兴兵在那等我们,我就把小威他们四个卸下车,然后我就去豪邦美郡院内等他们。过了有二三十分钟,小威他们四个就跑过来上车了,随后我看见佘志雷也从拆迁工地走过来了,佘志雷朝我车过来了。我放下车窗,佘志雷说,完事了。我说我走了,我就拉着他们直接连夜回了吉林。
5、同案佘志雷供述,2012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汤兴兵对我说,有两家拆迁户没住人,你和刘凤伟开铲车将房子推倒。当日凌晨1点多钟,我和刘凤伟来到西北街,我先查看两家住户没人住,接着刘凤伟用铲车将房子推倒了。当时董术辉(董四)领四个小子站在房子旁边,防止有人阻止我们推房子,房推倒后,四个小子上了董术辉的智跑车,我对董术辉说,完事了。董术辉说,没事我就走了。董术辉开车先走了,我回到拆迁办睡觉了。
6、被告人刘凤伟供述,2012年4月30日中午,汤兴兵和董术辉对我和佘志雷说西北街有两座房屋,让他拆他不拆,现在没有人住,他俩把我和佘志雷领到被我推倒的两座房子前,告诉我说就是这两座,我说我会开推土机,这后汤兴兵交给我一把推土机车钥匙,告诉我车在外环路上那,推倒后把车放到一个加油站附近就行。晚上11点多我把推土机开回来,董术辉在一边指挥,我开推土机就把两座房子推倒了,我打电话告诉了汤兴兵,而后我开车就走了,把车扔到外环一个加油站附近锁上我就走了。汤兴兵是拆迁办的,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
7、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谭某某家被推倒的房屋共损失人民币42211。李某丙家被推倒房屋共损失人民币248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凤伟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对上述公诉机关指控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2012年5月5日晚,被告人汤兴兵与被告人刘凤伟、董术辉、佘志雷、姜殿成在拆迁办公室预谋用扔爆竹“麻雷子”的方式恐吓拆迁户,以此迫使拆迁户尽快拆除房屋。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佘志雷、姜殿成、刘磊、李显超、分别携带用胶带绑着的鹅卵石的爆竹“麻雷子”来到西北街平房区,将“麻雷子”点燃引线后扔进拆迁户薛某甲、李某甲家院内并炸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薛某乙陈述,2012年5月6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我听见我家院里的狗叫,我就起来了,不一会我就听见有人往我住的西屋门板上扔东西,随后就听见四下爆炸声,紧接着又听见东屋门板也有两三声爆炸声,给我和老伴吓的也没敢出去,然后我给我儿子打电话,他回来后发现窗户下有爆炸后留下的碎黄纸片和胶带缠的河流石。人是没有受伤,但是都把我和老伴给吓坏了,吓的心脏病都犯了。第二天我和老伴都去诊所打针了,现在虽然不打针了,但得天天吃药,心里总害怕,怕啥时再来砸和扔爆炸的东西,每天都是早早门窗关好,并且窗户上都加上板,防止玻璃被砸,东西扔进屋,晚上睡不好觉,我怀疑是开发商找人干的。
2、被害人薛某甲陈述,我来报案,我爸薛某乙家院里被人扔东西后爆炸了。2012年5月6日1时30分左右,我在家睡觉时我爸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家窗下有爆炸的声音,我去他家后发现他家房前窗下有爆炸后留下的碎黄纸片还有几块河流石。没有炸坏物品和伤着人。我爸家在榆树市西北街住的,最近一直在被动员拆迁,因没有达成协议所以我家房子没拆,我怀疑是开发商负责拆迁的人干的,具体是谁不知道。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来报案,2012年5月6日早上有人往我家院里扔爆炸的东西,都把我家门斗的玻璃炸碎了,听见几声响,等我出去没有看见任何人,看见我家院里竟是黄色碎纸片,还有一块带着不干胶的河流石。我认为是开发商干找人干的。因为我们西北街这开发,现在又很多住户都没有拆迁,我家4月26日晚上10点还有人把我家的三扇窗户塑钢窗全凿碎了,当天我已经报派出所了。
4、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 2012年5月5日上午佘三(佘志雷)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榆树市,晚上帮他办点事,我中午的时候就到榆树市了,佘三告诉我说他负责拆迁的榆树市西北街那有几户拆迁户要的钱多,合同签不下来,叫我晚上和他一起去往这几户拆迁户家中扔几个麻雷子,吓唬吓唬折磨折磨他们。5月6日凌晨1点来钟,佘三领着我和六子、刘伟还有两个我不认的,我们四个到的拆迁办,佘志雷和刘凤伟在一楼等着我们,我们六个做了分工,我和佘志雷一伙,刘凤伟和李显超一伙,姜殿成和刘磊一伙。分完之后佘志雷告诉我们去办公桌上取麻雷子,我看见桌上有十来个麻雷子都是用胶带缠着的鹅卵石,大伙就去拿,有人拿俩有人拿一个,佘三拿了两个给我一个,我们就出发了。出了办公室往东走不长时间就到了一个窗户上有栅栏的房子附近,佘志雷让我在那等着,听到其它的麻雷子一响,就把我拿着的那个麻雷子点着扔进这家院里,佘志雷就去了挨着我的另外一家。之后等一会我听到不远处有麻雷子响了,我就把我手里麻雷子点着扔进这家院里了,扔完之后我就往拆迁办那边跑,同时听到我扔的那个地方的麻雷子也响了,办完这事后我就和六子还有那两个不知道叫什么名的小子一起走了。
5、同案汤兴兵供述,2012年5月5日那天吃完晚饭,也是在办公室门口,我和刘凤伟、董术辉、六子、佘三商量说,上次砸完玻璃,这些人也不来,这次再想方法再吓唬他们一下,我说往李某乙和李某甲家扔鞭炮吓唬他们,刘凤伟他说这是好主意。佘三、六子、董术辉也都同意了。我给刘凤伟拿了100元钱让他都买一个响的麻雷子,然后用石头绑上,点着后扔这三家屋里去。刘凤伟拿钱买回来后就将麻雷子放在了车里,刘凤伟和六子、董术辉就走了。我开车拉着佘三、孙艳辉去了五棵树,在车上我们三个商量怎能把麻雷子扔到屋里,我说绑个小石头,就能扔到屋子里了。到了五棵树后,刘凤伟在五棵树等我呢,他把麻雷子拿下车后,我告诉刘凤伟、佘三、孙艳辉等到半夜时候再扔,说完后他三个就走了。我开车回到了拆迁区,我和董术辉在办公室睡觉了。到了半夜的时候,刘凤伟、佘三(佘志雷)、还有六子(姜殿成)、刘柱子(刘磊)、孙艳辉、还有谁我就不知道了,他们就去了拆迁区扔麻雷子了。我听到爆竹响声后,我给刘凤伟打电话话问他崩到人没有,刘凤伟说没崩到人。
6、同案佘志雷供述,2012年5月6日,我跟朋友孙艳辉说汤兴兵拆迁遇到钉子户了,往拆迁户家里扔爆竹,吓唬吓唬他们,当时孙艳辉同意了,当日凌晨1点钟,我和孙艳辉、刘凤伟、姜殿成、刘磊、李小超等人来到西北街,我自己一个人,我用事先准备好的爆炸物点着后扔到一个拆迁户家里,刘凤伟、姜殿成、刘磊、李小超等人也用事先准备爆炸物,他们将爆炸物点燃后也扔到别的拆迁户家里,具体扔谁家了不知道,听到爆炸声后,我们就跑了。
7、同案姜殿成供述,我是帮助汤兴兵跑拆迁的,也就是平时跑跑拆迁户和他们谈条件,大约前七八天左右,我在五棵树呆着,汤兴兵、佘志雷、孙艳辉来五棵树了,汤兴兵说晚上出去,我以为去砸拆迁户的玻璃,到了晚上刘凤伟、佘志雷、刘磊、孙艳辉我们就回了榆树工地,在车上我看见用石头和麻雷子做好的爆炸物品,我就明白是扔麻雷子了,到了工地后,我和刘磊扔了一家,我俩一人扔一个,都爆炸了,他们扔了是另一家。炸的谁家我忘了。
8、同案刘磊供述,2012年5月5日晚上,我六叔姜殿成找到我,他说他和别人有矛盾,让我往他们家扔麻雷子,吓唬吓唬他们,到了后半夜我们几个人就去了,我和姜殿成一伙,我俩往一家扔了两个麻雷子,一人扔了一个,都扔在当院了,之后我们就跑了。
9、同案李显超供述,是刘柱找的我,他大名叫刘磊。刘柱说是榆树市搞拆迁的人找的他,具体是谁刘柱没告诉我,说这个平房区要拆,有几家钉子户不同意拆迁,所以就找到我们让我们往这些不同意拆迁的钉子户院里扔炮仗,吓唬吓唬他们。2012年5月6日晚上7点30分左右,刘柱给我打电话,他说来接我。大约8点多钟的时候,刘柱坐着一辆白色的捷达车来我家接我,当时车上算刘柱有四个人,刘柱坐在后面,我上车之后也坐在了后面,我问刘柱让我跟他们干什么去,刘柱说跟他办点事,也没说什么事。我问他是谁的事,刘柱说是他自己的事,我就没说什么。我们开车也到的五棵树,在五棵树镇里的一个网吧呆到晚上12点多钟。然后我们从网吧出来,上了车,我们五个人就开车往榆树走,当时在车副驾后面有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炮仗。在路上刘柱说,一个人揣两个炮仗,我就从塑料袋里拿了两个炮仗揣到兜里了。到榆树后我们把车停在离一个平房区不远的两栋楼的中间,是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们就下车了,我跟着他们走到平房区,刘柱让我站在一家的院门前,告诉我就站在这,等听到他们扔的炮仗响声后,就把我拿着的两个炮仗往这家的窗户下面扔。过了一会我听到刘柱他们扔的两炮仗在别人家的院里响了,我就把我拿的两个炮仗对着窗户扔进院里炸响了。然后我们就又集合在一起,走回车里,开车回了德惠,到德惠之后他们把我送到盛豪宾馆,刘柱给我扔了100元钱,让我住店,再买点烟。
10、被告人刘凤伟供述,往西北街扔绑鹅卵石的麻雷子是汤兴兵提出来的,并让我买一个响的麻雷子,买回后用胶带绑上鹅卵石往拆迁户院里撇,目的就是吓唬拆迁户,好让拆迁户签拆迁协议。麻雷子是汤兴兵让我去买的,是姜殿成带我去的,买回后放到拆迁办的办公室了。一共扔了两次,第一次是四月下旬,我和佘志雷、姜殿成、李显超、刘磊我们几个把事先绑好带有鹅卵石的麻雷子每人撇一家,我撇的是姓于的一家,撇完我们几个就跑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凤伟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对上述公诉机关指控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四)2012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汤兴兵再次在拆迁办公室与被告人刘凤伟、董术辉、姜殿成、佘志雷预谋往拆迁户院内扔爆竹“麻雷子”。5月7日凌晨1时许,刘凤伟、姜殿成、佘志雷预谋往拆迁户院内扔爆竹“麻雷子”。5月7日凌晨1时许,刘凤伟、姜殿成、佘志雷、刘磊、李显超又携带自制的绑有鹅卵石的爆竹“麻雷子”来到榆树市西北街平房区,将爆竹“麻雷子”扔进拆迁户徐某某、李某丁、孙某乙、赵立新家院内并炸响,其中有“麻雷子”被扔进了徐某某家屋内并炸响,将徐某某的右腿炸伤,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2年5月7日凌晨一点十分左右,我家东屋上的窗户被人用东西砸开了,扔进了一个东西,先在我家炕东头炸了。我听见动静就对我丈夫李国权说,开发商又来凿玻璃来了。说完我就下地往出走,这时又一个东西扔进来了,在我右小腿处爆炸了,将我的右小腿处炸伤5处,其中还有一处伤里有残留物。之后我就报警了,城郊派出所来了,把我家屋地一块石头和碎片捡走了,在屋外捡一个用不干胶缠着双响的东西,都让派出所拿走了。
2、被害人李某丁陈述,昨晚半夜我家窗前有爆炸声,但是我没敢出去,因为声音太大了,太害怕了,我父亲也不让我出去。今天早上六点多我出去,看见我家窗台下有一个外边是黄纸包着石头的东西,这个东西上还有一个纸捻,大伙说扒开看看,如果纸捻呲呲响就是炸药,我扒开一看里边是黑色的药,我把纸捻还点着了,呲呲直响。我认为是拆迁的人干的,因为我们这一片平房都得拆迁,要开发。
3、被害人孙某乙陈述,我来报案,2012年5月7日1时30分左右,我在家睡觉时突然听见我家房前和房后窗下有两声爆炸声音,我也没敢出屋,今天早晨我出屋后发现我家房前、房后窗下有爆炸后留下的碎纸片。我家没有什么物品被炸坏,也没有人受伤。我家现在榆树市西北街住,我家最近一直被动员拆迁,因为没有达成协议所以我家房子没拆,我怀疑是开发商负责拆迁的人干的,具体是谁不知道。
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其系孙某乙的母亲,其同母亲一起居住,其证实在2012年5月7日1时30分左右,房前有两声爆炸声房后有一声。
5、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2年5月7日早上1点10分左右,我正在门房做豆腐时,就听见我家窗户底下轰轰爆炸声还伴有火光,紧接着我家房顶又响一声,房上像一个火球似的,我以为是我家做豆腐的锅炉爆炸了呢。我出去一看,在窗户下放着推豆腐的独轮车上的垫板炸掉地了,满地都是碎的河流石块,地上还有黄色碎纸片,墙上现在还有嘣药的痕迹。我开大门就出去了,出去后我也没有看见人。我认为是开发商找人干的,因为我们西北街这开发,现在又很多住户都没有拆迁,和我家谈也没有谈成。
6、同案汤兴兵供述,2012年5月6日的下午2点多的时候,还是在办公室门口,我和刘凤伟、董术辉、六子、佘三商量说,上次砸完玻璃,放完鞭炮后,这些人还不来,这次再吓唬李国权(徐某某)家,姓赵的那家、还有做豆腐的那家。刘凤伟、佘三、六子、董术辉也都同意了,到了半夜的时候,刘凤伟、佘三、六子、刘柱子,还有谁我就不知道了将麻雷子扔到了这三家屋里。我听到响声后,我又给刘凤伟打电话,崩到人没有,刘凤伟说没有,然后他们就走了。
7、同案佘志雷供述,2012年5月7日凌晨1点多钟,我和刘凤伟、姜殿成、刘磊、李小超五个人又来到西北街,我自己用事先准备好的爆炸物点燃后扔进一个拆迁户家里,刘凤伟他们也将爆炸物点燃分别扔进拆迁户家里,具体扔谁家了我不知道,爆炸物爆炸后我们又都跑了。
8同案姜殿成的供述,我一共两次扔爆炸物,第一次炸了两家,第二次我们炸了四家。(在扔完第一次)第二天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汤兴兵和刘凤伟说豆腐坊那家,还有几家我就记不住了,还是没有签协议,当时有刘凤伟、佘志雷、董术辉在场,汤兴兵还让我们再往这几家扔麻雷子,吓唬吓唬他们。我们就同意了,到了后半夜佘志雷就叫我,我就和刘凤伟、刘磊、还是上次我不认识的那人。我就跟着他们去了那几家,到了道边有车库那家,我和刘磊就一人点一个麻雷子扔进那家院里,都爆炸了。我们扔的时候听到那几家也都爆炸了,然后我们就回去了,回去后听刘凤伟说他把一家玻璃砸坏了,扔进屋里了,在屋里爆炸了。麻雷子是谁买的不知道,谁后来做的也不知道。
9、同案刘磊供述,我一共参与两次扔爆炸物。第一次爆炸后第二天我在五棵树呆着,姜殿成给我电话说晚上再扔一次,我就同意了,我就和李显超说,他也同意了。到晚上刘凤伟开车拉着佘志雷、我、姜殿成、李显超就来榆树市那个工地,我就跟着他们去了那几家。到了一家后,我和姜殿成就一人点一个麻雷子扔进那家院里,都爆炸了。我们扔的时候听到那几家也都爆炸了,然后我们就回去了。回去后听刘凤伟说他把一家玻璃砸坏了,扔进屋里了,在屋里爆炸了。
10、同案李显超供述,2012年5月7日下午5点多钟,刘柱又给我打电话,说再和他出去一下,也是去往别人家院里扔炮仗,我们约好在德惠市天桥底下的客运站见面,我就打车去了。到客运站的时候,刘柱和另外四个人在那等我呢,因为客运站没有车,我们就去了道边上等车。后来,我们坐上了一辆通往五棵树的大客车。我们到了五棵树,在五棵树一家的楼里(谁家不知道,只知道是六楼)呆到晚上12点多钟,我们六个人坐一辆黑色的现代轿车来到榆树,在这辆轿车的副驾后面也放着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和上次一样的炮仗。我们一人分了两个,到榆树之后,把车停在一个平房区不远处的道边了,我们走着到的这个平房区,在一户住户的院门前我们一起来的一个人告诉我就站在这。等他们扔完响了之后我就往这家窗户下扔炮仗,我就在那等着,听到别处响了,我就把我的两炮仗扔进了那家的院里炸响了。然后我们集合,开车回了五棵树,我和刘柱在我们来时的那家楼上住了一宿。第二天是五棵树庙会,我去逛庙会,又在那家住了一宿,今天就被你们抓住了。
11、被告人刘凤伟供述,往西北街扔绑鹅卵石的麻雷子是汤兴兵提出来的,并让我买一个响的麻雷子,买回后用胶带绑上鹅卵石往拆迁户院里撇,目的就是吓唬拆迁户,好让拆迁户签拆迁协议。麻雷子是汤兴兵让我去买的,是姜殿成带我去的,买回后放到拆迁办的办公室了。一共扔了两次,第一次是四月下旬,我和佘志雷、姜殿成、李显超、刘磊我们几个把事先绑好带有鹅卵石的麻雷子每人撇一家,我撇的是姓于的一家,撇完我们几个就跑了。第二次是第一次相隔不几天,我和姜殿成、刘磊、李显超我们四个去的,我和刘磊一伙,姜殿成和李显超一伙,撇完我们就跑了,这两次都是晚上十点左右。
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某系右腿外伤,系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凤伟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公诉机关针对全案当庭还出示了以下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被害人李某丙、谭某某于2012年5月1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被害人徐某某于2012年5月7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
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1日及5月7日对各案立案侦查。
3、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刘凤伟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德惠市公安局岔路口派出所民警在德惠市西八道街龙凤翔小区15号楼一车库内,将正在赌博的刘凤伟抓获。当日被羁押在德惠市看守所,2014年1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解回,并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4、临时寄押证明证实,案犯刘凤伟于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3日在德惠市看守所临时羁押。
5、刑事判决书证实,因犯寻衅事罪,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董术辉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汤兴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佘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殿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刘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李显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6、赔偿及和解协议、收据证实,被害人李国权、谭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受赔偿的情况。
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上书证,被告人刘凤伟均未提出异议,可做为本案认定事实及量刑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刘凤伟共参与寻衅滋事四起,造成一人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49199元。
关于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凤伟伙同他人于2012年4月26日22时许,将被害人李某甲、于某某家窗玻璃砸碎,经物价部门鉴定,李某甲(王某某)家损失合计人民币1073.50元;于某某家损失人民币837.50元。
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于某某、薛某甲、李某甲就各自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称财产损失以卷宗鉴定为准。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的财产损失以在公安侦查卷宗的价格鉴定为准,予以保护;附带民事诉原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关于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当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保护;各附带民事原诉讼原告人关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保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伟伙同他人无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凤伟积极参与,系主犯。被告人刘凤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凤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保护。结合本案被告人刘凤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凤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刘凤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73.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37.50元。
三、驳回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薛某甲、于某某、李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人民陪审员 林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