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7:21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榆刑初字第114号

自诉人王某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榆树市。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华,无业,户籍地榆树市。住榆树市。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3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撤销此案。因犯侵占罪,于2014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曹庆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徐某某侵占一案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侵占罪的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侵占罪的告诉。

审 判 长  杨洪光

人民陪审员  孙 雪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双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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